荆州市工商局发布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3月15日,荆州市工商局、荆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2014年度荆州市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案例一:工作疏忽致葡萄减产,消委介入帮农民维权。公安县埠河镇杨潭村村民赵帮炎等4人向公安县消委投诉称:2013年11月份向陈某定购买价值8800元葡萄种植大棚专用膜,使用后致总面积达10亩的葡萄产量将会减产一半,损失巨大。经查,经营者陈某由于工作疏忽将消费者定购的葡萄种植专用膜发错,对此次事件负有全部责任。经公安县消委工作人员召集消费者与经营者多次调解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经营者陈某赔偿消费者赵帮炎、郭绪明、朱崇文、郑德才4人损失14500元。
案例二:“神奇”床垫治百病,红盾利剑破虚言。2014年9月8日,市工商局沙市分局接到消费者黄先生的举报:称其欲购买某品牌价值14000元的功能性床垫,但发现该功能性床垫涉嫌虚假宣传,夸大产品疗效。接诉后,市工商局沙市分局对该经营者以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进行立案调查,现已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礼炮燃放出意外,工商维权获赔偿。2014年3月17日,消费者肖某投诉称:14日在监利县荒湖农场中心街副食批发部杨某处购买了5个礼炮和3架鞭炮,在燃放过程中,礼炮提前爆炸,导致肖某的弟弟眼部严重受伤。伤者右眼摘除,左眼视力严重下降,仅医疗费就花费了4万多元。监利县新沟工商所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该礼炮标准和引线两项指标均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过工商部门的努力,最终与厂家代表商议后,赔偿当事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案例四:假冒商品傍名牌,工商出击鉴真伪。2014年6月22日,消费者陈女士拨打12315投诉:称其在荆州市沙市区江汉南路花400元购买的苏泊尔天然气灶,回家之后发现与家中的苏泊尔品牌电器标示不一样,自己购买的电器英文标示SOPORE,而家中苏泊尔电器标示为SUPOR,陈女士怀疑自己购买的是假冒商品。市工商局江津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商户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初步判定苏汨尔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有意识的傍名牌行为,已责令商家停止售假行为,并对商家处以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照退一赔三的原则,对消费者一次性赔偿1600元。
案例五:水袋爆裂儿子烫伤揪心,工商异地奔走维权暖心。2013年12月12日,监利县消费者江某投诉称:其8岁的儿子在家使用某品牌电暖热水袋取暖时热水袋突然爆裂,导致身上多个部位不同程度的烫伤,已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4万多元。针对该起投诉,监利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多次往返武汉、浙江慈溪两地,通过先后5次,6场细致的交流、调解,双方达成由厂家一次性赔付医药费41334元、营养费10000元的调解协议。
案例六:装修质量低劣商家拒理赔,运用新法维权工商获点赞。2014年3月22日,荆州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荆州区消费者田女士投诉,称自己承包给“荆州市某装饰装璜有限公司”的新房装修施工质量低劣,要求装修公司重新装修,并赔偿损失。通过核对装修合同与设计图纸、装修材料、现场效果,确实存在较严重的装修质量问题。经过多次约谈和宣传新《消法》,装修公司承诺对需返工的部分免费返工,涉及工程价值近20万元,且按合同要求完成整体装璜工程,免收剩余的5万元装修费用,并赔偿消费者5万元损失。田女士为感谢工商部门及时高效地为消费者排忧解难,为荆州市工商局消保分局送来一面“维权先锋,市场卫士”的锦旗。
案例七:除草剂致害酿巨额损失,工商消委联手维护稳定。2014年6月5日,石首市工商局、消费者委员会接到多家农户投诉,称使用山东某公司生产的除草剂后,农作物出现枯死现象,全市药害受损情况为大田面积1482.6亩,苗田面积81亩,直接经济损失50多万元。经查,该款除草剂存在冒用农药登记证号、冒用农药生产许可证、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鉴于违法事实给农户造成重大损失,石首市工商局、消费者委员会已同山东某公司、石首某科技服务公司达成初步协议:受损农户按每亩赔偿330元,共计58万元,并处以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旧车当成新车卖,4S店涉嫌消费欺诈。2014年4月8日,洪湖市工商局接到投诉:消费者范女士称她于2013年11月1日,在洪湖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东风日产象牙白逍客车,型号为DFL6430VBC3,价格154800元。使用过程无意发现,原保险杠支架有凹槽,保险杠内侧有白色油漆喷雾,专业人士确定该车应该是曾经发生碰撞过,消费者向4S店讨要说法。经过2次调解,洪湖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付给消费者范女士20000元的赔偿。
案例九:委托买房遭遇条款陷阱,工商介入退还购房定金。市工商局沙市分局接到投诉:消费者刘女士称其经房产中介公司牵线介绍,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合同签订后刘女士支付了3万元合同定金,中介公司承诺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交付定金后,中介公司却一直以在合同中未约定办证期限为由百般推托,拒绝配合办证,3万元定金也不予退还。经调查,该局执法人员发现在刘女士当时与中介签订的合同里,只注明中介公司协助刘女士办理房产证并收取服务费用的条款,而未对办证时间予以约定。同时由于刘女士购买的房子是一套二手房,该套房屋没有分离出单独产权,并且还存在抵押等问题,所以刘女士获得该套房的产权存在很大困难。最终,在补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中介未能帮助消费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退还了刘女士支付的合同定金3万元。
案例十:轻信电视购物被忽悠,工商倾情维权追损失。2014年9月25日,消费者王女士来到松滋市工商局投诉称:自己轻信电视购物宣传,先后花费30000余元购买的某品牌减肥产品,使用后发现并未达到商家的宣传效果,并且还有21000元产品未发货。松滋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之后立即对王女士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认定情况属实。在经过与该公司多次联系调解之后,最终为王女士追回18000元损失,王女士表示非常感激,并表示再也不轻信电视购物和电话忽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