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谋诉新画面影业 一审胜诉获分成1500万
9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均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张艺谋本人及新画面影业法定代表人张伟平并未到庭。
张艺谋诉称:2009年6月2日,他与新画面公司、香港安乐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乐公司)共同签订了《协定备忘录》,就合作拍摄电影《三枪》达成一致。根据约定,安乐公司负责投资,新画面公司负责影片在中国境内一切宣传及发行事宜,张艺谋担任影片导演;影片在中国大陆的全部发行收入减去新画面公司支出的宣传发行费后三方平均分配。根据该约定,三方应各自分得至少1500万元(暂计)。但新画面公司取得全部票房收入后,至今未向张艺谋支付分成款。
新画面公司辩称:新画面公司已按约定向张艺谋支付《三枪》的分成款12536400元,已不欠张艺谋任何款项。且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张艺谋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2日,新画面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张艺谋、丙方安乐公司签订了《协定备忘录》。该备忘录约定,甲、乙、丙三方达成协议,合作拍摄电影《三枪》;甲方负责本片中国境内一切宣传及发行事宜,乙方负责制作和导演本片,丙方负责筹备制作费用以及本片海外宣传及发行事宜;甲、乙、丙三方同意不收取任何工资;本片境内发行收入除去宣传发行费,甲、乙、丙三方平均分配,即甲方、乙方、丙方各自按33.33%的比例分成。
新画面公司是否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向张艺谋支付《三枪》分成款,法院认为,支出凭单及缴税凭证无法证明张艺谋已实际领取所有影片导演酬金,结合新画面公司在张艺谋违法生育案调查中的陈述,新画面公司称涉案张京向陈婷的汇款12536400元系《三枪》分成款,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原告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协定备忘录》未对分成款支付时间作出明确约定,后各方亦未对付款时间达成补充协议,因此履行期限并不明确。由于影片发行与宣传均由新画面公司负责,因此给付分成款应当在影片下线之后各方确认收入、费用支出后就分成款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现三方未就分成款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张艺谋有权随时向新画面公司主张分成款。故张艺谋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认为:张艺谋与新画面公司就合作拍摄《三枪》签订《协定备忘录》,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该部分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