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振鹤副省长批示肯定税务部门支持灾区“九税一金”实施意见

18.09.2016  15:06

 

    9月12日,湖北省政府任振鹤副省长在湖北国税专报《因灾受损可减免“九税一金”》上作出批示,对国税部门发挥部门职能,积极主动做好抗灾救灾工作予以肯定: 省国税局想灾区所急,帮灾区所需,主动履职,尽责作为,出台因灾受损“九税一金”支持意见具体、实在、刺激、管用。值得省直有关部门学习借鉴。以《抗灾救灾简报》刊发。专报原文如下:

   

       因灾受损可减免“九税一金”

  ——湖北省税务部门出台措施支持纳税人灾后重建

  日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文,出台《关于落实税收政策措施 支持纳税人恢复灾后重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梳理现行税收政策,制定管理措施,提出28条支持纳税人恢复灾后重建的实施意见。对纳税人因灾受损,可按规定减免“九税一金”。

  一、减免“九税一金”

  (一)增值税。对企业因受灾造成的资产损失,其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按规定抵扣;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

  (二)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因受灾造成的资产损失,以专项申报方式税前扣除;企业向受灾地区的发生捐赠支出,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因对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通过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等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受灾个人的生活困难性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支付给受灾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申请房产税困难性减免。

  (五)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六)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经营或资产严重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七)契税。因自然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八)车船税。对已完税的车船因自然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九)附加税(费)。对于受灾纳税人按规定依法减免增值税的,一并减免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有特殊困难的,可向地方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由省财政厅汇总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定期或定额的减征或免征照顾。

  (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受灾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给予征管优惠

  (一)延期申报。受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二)延期缴纳税款。受灾纳税人因灾害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不超过三个月的延期缴纳期限。在经批准的延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三)调整纳税定额。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受灾个体工商户,因受灾影响正常经营需要停业的,经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停业登记;对确需调整定额的,按规定予以调整。

  (四)丢失票证减轻处罚。纳税人因受灾导致税务登记证件、发票以及其他涉税资料丢失、损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办、补发,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

  三、优化纳税服务措施

  《实施意见》还提出了改进服务方式、告知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推行涉税事项省内通办、推行自主办税服务、开通办税“绿色通道”等五大服务举措。同时,要求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精准扶贫和帮助恢复灾后重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防灾、救灾的指导支持,进一步健全措施,形成支持纳税人灾后重建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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