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法院审结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
7月1日,周某某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这是自2015年7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后,老河口法院审理的首例由申请人以“拒执罪”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
2009年8月28日,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责任一案诉至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周某某应一次性支付原告朱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款6854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6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周某某拒不履行其应给付的金钱义务,而原告朱某某因伤致残,不能参加劳动,使其家庭及本人遭受重大损失。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6月3日向老河口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被告周某某虽提供一台捷达轿车供执行,但因该车未年检,无法评估且价值远不能满足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执行标的,朱某某不同意用车抵款。老河口法院对周某某作出罚款、拘留决定,因周某某未到法院执行局,该罚款、拘留决定未执行。另查明,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周某某多次带家人到桂林、武汉游玩,到高消费餐厅进行高消费。
2016年4月29日,朱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局不予立案。朱某某于5月10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周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老河口法院以刑事自诉案件立案。5月11日,法院决定对被告周某某予以逮捕。周某某家人闻讯后分别于5月31日、6月1日两次共缴纳兑现款82579.32元,取得朱某某谅解。
6月27日,老河口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自诉人朱某某诉被告人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法院判决文书生效后拒不履行其应给付的金钱义务,仍高消费旅游,到高消费餐厅进行高消费,致使自诉人朱某某有病不能治疗,生活极度困难,其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属于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被告人周某某积极兑现全部执行款项,并取得自诉人谅解,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周某某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