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约老乡投资开矿 缺乏诚信被判退还
03.11.2014 18:21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2010年5月,利川市文斗乡的吴某在广东省河源市承包了一座陶瓷矿矿山的开采工程。同年10月,吴某与老乡杨某签订合作承包协议,约定两人合作承包该工程,其中杨某投资50万元,按照实际利润的30%提成。随后,杨某向吴某缴纳了投资款50万元,但因其他原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未参与该矿山开采的实际管理。
2011年7月,该矿山开采工程因亏损严重而停止,吴某单独与发包方进行了结算。2012年3月后,杨某多次找到吴某要求解决合伙事宜,吴某口头同意将杨某的50万元投资款全额退还。吴某在给付杨某11万元之后,剩下39万元久拖不付,杨某遂诉至法院。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视为合伙人。本案中,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在矿山开采工程因亏损严重而不能继续进行的情况下,被告吴某与矿山发包方进行了结算,并退出了该矿山的承包工程,原、被告的合伙事业已无法完成,其合伙关系因此而终止。原、被告在合作承包协议中未对债务承担、退伙等事项进行约定,被告吴某口头承诺退还原告杨某的投资款50万元,原告杨某表示同意,应视为双方达成终止合伙关系的口头协议。原告杨某要求被告吴某退还余下投资款39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据此,利川市法院于近日一审判决被告吴某退还原告杨某余下投资款39万元。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03.11.2014 18:21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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