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唱《南山南》为何被作者叫停

29.10.2015  18:10

你在南方的艳阳里,大雪纷飞;我在北方的寒夜里,四季如春……

这个夏天,一首在民谣界盛传的小众歌曲《南山南》,因为一档大型综艺选秀节目火遍了全国大街小巷。歌手张磊唱出了这首民谣歌曲背后的所有情感和故事,感人至深。他本人也被导师那英赞称“扛起了民谣的大旗”,并最终在《中国好声音》舞台上夺魁。

之后,张磊又多次在商演活动中演唱《南山南》,最终引起了《南山南》原词曲作者马頔的不满。10月19日,马頔连发3条维权微博,甚至讽刺张磊“扛起了中国侵权大旗”。马頔在长微博《咱们来聊聊呗》中这样写道:

节目收官后,以我知情为准,至少两次或以上,在不同场合以《南山南》为主要卖点进行商演及宣传,没打任何招呼,没有任何授权协议。

可见,马頔是想要阻止张磊未经授权在商业活动中翻唱其歌曲。这本来只是一场普普通通的版权维权事件,奈何我国版权保护知识和意识普及不够,最终变成双方粉丝在各自微博下争吵的导火索。

事实上,因翻唱他人歌曲被指责侵权的事件屡屡发生。2011年,旭日阳刚因在商业演出中翻唱《春天里》这首歌,被汪峰指控侵权的事件,许多人仍记忆犹新。2012年,李代沫在《中国好声音》翻唱《我的歌声里》,也被曲婉婷和环球音乐控告侵权。

本文就以《南山南》翻唱版权纠纷为例,谈一谈我国《著作权法》对此方面的规定。

马頔对《南山南》是否拥有著作权?

张磊在《中国好声音》演唱《南山南》时,不仅将这首歌的原唱标注为马頔,其词、曲作者也被标明是马頔。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所以,马頔是《南山南》的作者,这一点毫无疑义,其享有著作权法所赋予的所有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当然,这里也会存在一些例外情形,例如歌手签约的音乐公司可能会从原词曲作者手中购买著作权,原作者只享有署名权。但是,《南山南》歌曲并不存在此例外情形。从摩登天空10月21日所发微博内容来看,马頔所在的签约公司摩登天空仅享有对《南山南》的独家管理权,著作权人仍为马頔。

翻唱是一种什么行为?

首先,我们要弄清翻唱行为的种类。

翻唱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们所说的翻唱,实际上是指歌手演唱原创作人公开发表的歌曲作品,既包括不作更改的模仿性翻唱,也包括对词曲作品的旋律、歌曲风格、歌词等作出改变的演绎性翻唱。

模仿性翻唱就是基本忠实于首唱歌曲的原貌,除了歌手本身的音质不同以外,歌曲本身在歌词、旋律、伴奏以及音乐的整体风格等方面都不做修饰或改变。演绎性翻唱是指对原作品作出重大修改后的演唱方式,例如歌手可以将他人的原创歌曲通过加腔、截取拼接等手法对旋律进行较大的翻新,或者是从编曲配器和演唱风格上作出大胆改变,从而使歌曲与人们熟悉的旋律若即若离,风格大相径庭。

翻唱行为的侵权类型

不管是模仿性翻唱还是做了改变的演绎性翻唱,均属于对原有词曲作品的利用行为。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款之规定,作者对作品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权和机械表演权。对于词曲作品而言,现场演唱是一种典型的表演行为,应当受到表演权的规制。以本次事件为例,张磊在商业活动中演唱《南山南》这首歌,实际上就是行使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表演权,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的演唱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即侵犯了著作权人对词曲作品的表演权。

另外,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四款规定,著作权人享有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的著作权。抛去此次事件不谈,如果张磊对《南山南》的词曲、旋律等作了富有创造性的改动,形成了一部有别于原词曲作品的新作品,并在商演活动中演唱改编后的音乐作品,那么其将会涉及侵犯原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改编权,即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演绎性翻唱可能涉及侵犯原词曲作者的改编权。因此,针对音乐作品而言,如果有人想要对音乐作品进行改编,必须征得原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改编者对改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不得将其用于营利活动。

最后,需要提及的是,翻唱行为还可能涉及著作权人之修改权。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在2013年的音乐电视节目《我是歌手》中,选手羽泉组合翻唱《烛光里的妈妈》时,对其进行了8处简单修改,结果收到词曲作者的维权声明,称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之所以此处未以侵犯改编权进行维权,原因在于改编行为应当具备独创性,改编之后形成的应为新的作品。而修改只要求对作品进行改动,不要求具备独创性和产生新作品。

日常生活中能翻唱吗?

演唱歌曲是对歌曲的一种表演,会触及著作权人的表演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会触及著作权人的改编权。那么,如此说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演唱《南山南》是否也会侵权呢?

答案是否定的。《著作权法》除保护著作权人权益外,也会慎重考量社会公众利益,即对作品的正当使用需求。为此,《著作权法》设置了合理使用制度以此来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版权人支付报酬的一种情形。《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了12种允许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中与翻唱联系最为紧密的当数第一款和第九款,分别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根据《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只要我们并未从演唱中获得报酬,也未向听众收取费用,翻唱前是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的,也无需支付任何作品使用费,完全可以放心大胆地翻唱。这也就是为什么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仅向商业演出行为主张权利,却从不要求民众付费的主要原因。如果在歌唱过程中对音乐作品进行了改编,例如音乐爱好者在原曲的基础上改变词的内容,将曲调改变或将诸多歌曲进行串烧等行为,也完全可以以“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由,对侵权控诉予以抗辩。

回归至本次事件,虽然马頔在微博中主要针对的侵权主体只有张磊一人,但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张磊所参加的商演活动的主办方亦构成侵权。

其实,翻唱行为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论证过程较为简单,逻辑亦不复杂。但为何每次原音乐作品的权利人维权时,却总是招致非议?中国音乐产业版权维护困难,究其原因,在于公众版权保护意识淡薄。在这样的产业里,提升社会公众对版权保护的认识水平和道德观念或许才是最为迫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