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业 美容美体经营单位化妆品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18.08.2014  19:13

  鄂食药监办文〔2014〕6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美容美体店(院、会所)等化妆品经营单位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服务对象之一。近年来,一些美容美体店(院、会所)在经营中采购、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号、无厂名厂址等“三无”化妆品、无中文标识、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化妆品以及经营中宣称化妆品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有关美容美体经营单位化妆品质量方面的投诉也越来越多,成为化妆品质量消费纠纷的高发地带。为了充分履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能,加强流通环节化妆品质量监管,维护好化妆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近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业美容美体经营单位化妆品质量专项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对象

  专项检查的对象为从事营利性服务的专业美容院、美体店(会所)等化妆品经营单位(不含专业美发机构和整形美容医院)。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查化妆品的合法性。重点看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有效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查看复印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查看复印件);进口化妆品是否在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有效期内入境;进口化妆品是否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

  二查经营者索证索票。重点看专业美容美体经营单位是否按照2012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帐管理规定》要求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和购货台账制度。化妆品经营单位索票至少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购货台账要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查化妆品标签标识。重点看化妆品是否有质量合格标记;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其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标签是否使用正确的中文标签,是否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是否经审核符合要求并由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化妆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备案文号。

  四查储存及保质期。重点看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化妆品,化妆品是否超过保质期。

  五查宣传行为。重点看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标注有适应症;是否宣传疗效;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是否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是否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是否存在制法、效用或者性能虚假或夸大宣传;店内宣传资料是否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行为。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按属地监管的原则,由市州局组织、县市局化妆品监管业务科室和稽查机构为检查主体、辖区监管所配合,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组织检查,保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坚持“四个结合”。即把专项检查与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巡查结合起来,做到辖区专业美容美体经营单位检查全覆盖;与落实省局印发的《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中的“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主要内容表”结合起来,做好检查记录;与年度流通环节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结合起来。坚持问题导向,对无规范中文标识或标识不全、标识内容违法的化妆品进行重点抽检。重点打击美容美体店经营单位擅自生产(灌装、分装、调制等)化妆品以及使用的美白类、祛斑(祛痘)类、美乳类化妆品等特殊用途化妆品限用物质超标或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的违法行为;与“医疗器械五整治”工作结合起来,检查中发现美容美体经营单位有违法违规采购、使用医疗器械行为的,要依法处理。

  (三)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应责令整改的要书面下达《整改通知书》;应立案调查的,要立案调查。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违法情节严重需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需提请卫生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各地在专项检查行动中查处的重大案件或典型案件要及时逐级上报至省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10月10日前以市州局为单位将专项检查行动情况书面报告省局。

  联系人:药化流通处刘将,电话:027-8711156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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