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稳步推进 全面落实各级政府环保主体责任

06.02.2016  09:55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设,是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提升环境质量的重要抓手。为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我省印发了《湖北省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试行)》(鄂环委办〔2015〕26号),明确提出了网格职责、运行监督、创新监管等具体要求。全省17个市(州)人民政府或环委会均已完成了当地环境监管网格化划定工作,115个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环委会完成了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并按照要求进行了公示。我省“做实一级网格、做强二级网格、做细三级网格”的先进做法被通报表扬,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方案被环保部全国转发。

各地人民政府(环委会)积极开展环境监管网格化划分工作,建立了市、县、乡环境监管三级网格体系,确保环境监管全覆盖,确保辖区内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武汉市建立市级环境监管网格化指挥中心,将环境监管工作纳入现有市网格化服务管理范畴,与市社会服务与网格化管理工作对接,依托社会服务与管理社区工作站,做实基层网格;十堰市环委会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纪委、市环保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明确成员单位相关职责,使监管任务更加具体明确;鄂州市结合本地实际划分四级网格,对国控重点企业实行“一企一人”管理,共划分一级网格1个、二级网格13个、三级网格15个,四级网格168个,切实实现网格化全覆盖;襄阳市由市政府牵头印发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指导辖区12个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印发各自的具体执行方案,并制订了责权分明的网格划分责任分工表,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入名单,不断强化了各级政府环保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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