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
编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进一步推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投入针对性、精准性和时效性,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年度滚动计划,是指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部署和要求,在全面分析农业综合开发面临的内外部条件及其变化趋势基础上,编制的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总体安排方案。
第三条编制管理年度滚动计划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编制年度滚动计划,应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为重点,以推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调整、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抓手,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核心,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强化科技支撑,实现开发目标向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开发理念向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转变,开发布局向突出优势特色农业转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战略调整,提升农业竞争力。
第五条年度滚动计划编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及中央财政支持“三农”方针政策;
(二)符合农业可持续发展,提升农业竞争力总体目标;
(三)符合国家批准的有关发展规划,以及本省、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要求;
(四)符合需要与可能,有利于优化资源、生态和环境;
(五)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鼓励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推进城乡一体化。
(六)推进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采取农民合作社、农民持股农业龙头企业等多种形式,努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第六条年度滚动计划期限为1年。
第七条年度滚动计划实行滚动编制、滚动实施。允许采取开发县轮换开发制,每年将几个县的开发资金集中轮换滚动开发一个县。
第八条年度滚动计划实行分级编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省年度滚动计划;农业综合开发县(包括不设区的市、辖区、旗及农场、团场,下同)负责组织编制本县年度滚动计划。地(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级农发机构编制管理年度滚动计划的职责,由省级农发机构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年度滚动计划;省级农口部门会同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省部门项目年度滚动计划。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开展年度滚动计划编制工作,并对其编制的年度滚动计划进行备案和汇总。
第二章 编制
第九条年度滚动计划编制主要依据: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方针政策;
(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
(四)相关行业规划和专业规划、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农业发展规划;
(五)地区自然和经济发展状况。
第十条年度滚动计划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背景、编制依据、范围和期限;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三)具体布局、建设任务和内容
(四)项目安排类别和数量、涉及县(市)数量和名称;
(五)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六)效益分析和环境影响分析(含水资源平衡分析或水量供需分析);
(七)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年度滚动计划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地方切块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年度滚动计划;
(二)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年度滚动计划;
(三)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年度滚动计划;
(四)部门项目年度滚动计划。
第十二条 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一般按上年度(开展编制年度滚动计划工作当年的前一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规模(扣除一次性专项)的140%编制下一年度(开展编制年度滚动计划工作当年的后一年)滚动计划。
第十三条编制年度滚动计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经过政策、经济与技术等充分论证,确保编制科学严谨、符合实际。
第十四条省级农发机构应指导、监督所属农业综合开发县做好年度滚动计划编制工作,在进行审查、汇总的基础上,编制本省年度滚动计划。
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应指导、监督省级农口部门会同省级农发机构共同做好年度滚动计划编制工作,在进行审查、汇总的基础上,编制本部门年度滚动计划。
第十五条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组织编制年度滚动计划中的所有项目,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书)并经评审可行;其中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公开竞争选项。
第三章 报送和备案
第十六条县级农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级农发机构报送下一年度滚动计划;省级农发机构应在每年5月20日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下一年度滚动计划。
县级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联合行文向省级农口部门、农发机构报送下一年度滚动计划;省级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应在每年5月20日前,联合行文向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国家农发办报送下一年度滚动计划;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下一年度滚动计划。
第十七条报送国家农发办的年度滚动计划应当包括下列材料:报送文件、年度滚动计划编制说明和汇总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书)和省级(中央农口部门)评审意见的电子文档、地方财政资金承诺意见,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八条国家农发办收到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年度滚动计划后,首先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有关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农发办可将其退回,补充完善后由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再行报送。
第十九条对初步审核基本符合要求的年度滚动计划材料,由国家农发办组织对其中部分项目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意见及时反馈给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
第二十条国家农发办对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报送的年度滚动计划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备案。
第四章 管理和运用
第二十一条 年度滚动计划实行项目库管理。省级农发机构在县级农发机构报送的年度滚动计划基础上建立完善本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省级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在县级农口部门、农发机构联合报送的年度滚动计划基础上建立完善本省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库并实行共享;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在省级农口部门、农发机构联合报送的年度滚动计划基础上建立完善本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国家农发办在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报送的年度滚动计划基础上建立完善全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
第二十二条报送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意的年度滚动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确因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需对年度滚动计划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经国家农发办同意。
第二十三条省级农发机构每年7月起,依据备案同意的年度滚动计划和国家农发办下达的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指标,编制并向国家农发办报送本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每年8月起,依据备案同意的年度滚动计划和国家农发办下达各省的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资金指标,向国家农发办报送拟立项项目情况表,并编制本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应与年度滚动计划相衔接,年度滚动计划以外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第二十四条国家农发办依据备案的年度滚动计划和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指标,批复(备案确认)各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与中央农口部门联合批复各省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相应下达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
第二十五条 年度滚动计划受中央财政投入规模所限、无法在当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安排的项目,可转入下一年度滚动计划,并在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中同等条件予以优先安排。
第五章 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国家农发办将年度滚动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作为对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考评和综合检查的重要内容,并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应加强年度滚动计划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顺利实施。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有关各级农发机构除在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以外,还要向有关机关、机构提出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滚动计划汇总表
附件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年度滚动计划项目编制细则
1.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滚动计划项目编制细则
2.生态综合治理年度滚动计划项目编制细则
3.地方切块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年度滚动计划项目编制细则
4.现代农业园区试点年度滚动计划项目编制细则
5.一般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年度滚动计划项目编制细则
6.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年度滚动计划项目编制细则
7.“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年度滚动计划项目编制细则
8.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年度滚动计划项目编制细则
9.水利部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年度滚动计划项目编制细则
10.水利部水土保持年度滚动计划项目编制细则
11.农业部良种繁育年度滚动计划项目编制细则
12.农业部优势特色示范年度滚动计划项目编制细则
13.国家林业局林业生态示范年度滚动计划项目编制细则
14.国家林业局名优经济林等示范年度滚动计划项目编制细则
15.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年度滚动计划项目编制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