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统一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上限为17990.7元
原标题:上限17990.7元 下限3093.3元
7月1日起,统一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社保缴费基数也将统一确定
武汉市人社局昨天通报:过去长期以来社保各险种缴费基数上下限计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从今年7月1日起将统一;社保缴费基数下限计算的参照标准有调整,数额有所下降;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最低档次也有变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的社保缴费基数将统一确定。
措施一
统一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上限17990.7元 下限3093.3元
7月1日起,统一确定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即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7990.7元,下限为3093.3元。
我市统筹范围内参保单位及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5项社会保险,应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范围内据实申报缴费基数,申报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申报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核定。
[解读]
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人士介绍,由于政策原因,过去长期以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计算标准不统一,职工养老保险是按照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上下限标准,而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是按照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上下限标准,两者不统一且存在一定差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没有包括私营单位,是用小口径计算全社会,不具有广泛代表性,使一部分行业及从业人员感到自己的实际薪酬状况与社保缴费基数的核定标准不相符,感觉“被增长”。
为了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造成制度性挤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也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我市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并统一5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上限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限则按照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
这个上下限区间比过去有所扩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有了适当下调。如果按过去的标准,今年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要提高到3500元以上,而按新标准,实际仅为3093.3元。这意味着,一部分行业及从业人员今年的缴费成本会有所减少。
措施二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有调整
划分为6个档次
7月1日起,调整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档次及标准,即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划分为6个档次,分别为:618.66元、719.62元、959.5元、1199.38元、2398.76元、3598.14元,由本人选择确定。每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309.33元,每月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7元,合计为316.33元。
[解读]
今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最低档次有变化。过去是按照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确定最低缴费档次,今年改为按照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最低缴费档次。
对照今年公布的劳动工资统计数据,这一调整变化差异很小,只相差约20元,没有明显提高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档次的标准,对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选择缴费档次没有产生大的影响。
措施三
统一确定机关事业单位
社保缴费基数
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在核定缴费工资基数时,统一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办法执行。对于原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确定;对于原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高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可暂按现行缴费基数确定,今后再逐步统一确定。
[解读]
今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将正式启动实施,缴费工资基数的核定办法由国家及省统一确定。过去,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时,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口径与方法不尽统一,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次借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政策之机,为了体现制度与社会公平,经市政府同意,逐步调整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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