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城区经济适用房交易办法出台 5种情况不得上市出售

31.03.2015  17:50

  3月,荆州市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标志着荆州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及其管理终于有据可依。

   5种”情况不得上市出售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权利人已拥有房屋产权权属,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面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困难家庭销售,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和安居工程住房。而经济适用住房能上市“交易”,是指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处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行为。

  该管理办法规定,5种情形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产权共有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5个”程序逐步办理

  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可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向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上市交易。申请上市交易须通过提出申请、受理审核、缴纳价款、确认上市、转移登记共5个程序办理。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要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比如2007年11月19日(含)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的标准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2007年11月19日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购买原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7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或应由政府按原价回购而因房屋权利人原因导致不能回购的,应当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购买原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全额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中,所发生的契税、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交易登记费按存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5项”提醒早知道

  ●因继承、赠与等特殊原因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且受让方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暂不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房屋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受让方自取得原房屋所有权证起满5年后,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补缴土地收益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因特殊原因可申请政府回购。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免收各项房产交易行政事业性收费。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所收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全额缴入财政住房专户,专项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申购家庭不得再购买或租赁各类保障性住房。已缴纳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转移至新的房屋所有人。(王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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