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控制”也属家庭暴力亟须普法

19.08.2014  12:32

    日前,来自全国各地的160多位专家学者围绕深圳《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进行了热烈讨论。《草案》中家庭暴力的对象、界定等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当中语言暴力和经济暴力也被作为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这有别于目前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8月18日《新快报》)

    将经济控制纳入家庭暴力范围,其实并非深圳“首开先河”。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出台《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就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类,并明确了经济控制是指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经济控制为什么能被最高法认定为家庭暴力之一呢?一方面,我国《婚姻法》、《物权法》等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换言之,夫妻双方都享有平等的家庭经济支配权。即使“一方主内、一方主外”,也只是夫妻双方劳动分工不同而已,任何一方独享经济支配权,剥夺另一方的经济支配权,就是对对方财产权的侵犯。

    另一方面,大量事实已经证明,经济控制像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一样,也会对家庭成员造成很大伤害,使其备受煎熬,甚至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有的家庭暴力存在拳脚相加的身体暴力之时,经济控制、性冷淡等精神折磨也在相伴相生。比如前不久有媒体报道,某地一位周女士,没有自己的工作,当夫妻出现矛盾时,常常遭到丈夫实施经济制裁与封锁,使得她在外面吃碗粉都要赊账,经济控制带给她的精神伤害,恐怕不亚于皮肉之苦,且更难愈合。

    一言以蔽之,经济控制会引发心灵重创、感情破裂,进而导致家庭离析。正因此,经济控制被列入家庭暴力,近年来在国内国外几乎没有多少异议,很多国家已将经济控制(包括损害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定为家庭暴力之一。比如南非使用的字眼是“经济虐待”、澳大利亚使用的字眼是“过度支配占有、隔离孤立和剥夺物质与经济资源”。当下在我国,没有自己的工作或收入较低的女性,在家庭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是否也该旗帜鲜明地反对“经济暴力”?

    引人思考的是,自《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推行以来,经济控制进入家暴范畴已有5年,为何仍没有深入人心,反而认为深圳如今在这方面“首开先河”?孟子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得以制定实施,并不意味着它能自动发挥作用。若仅有法律,却不广而告知让人们认知它,又怎么去遵守它?“经济控制入家暴”不能光是“审理指南”,还应该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约束力量。(何勇海)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