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护农保春耕 工商维权护权益
15.03.2016 10:15
本文来源: 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樊口工商所接到农民范某投诉:2月19日,范某在种子经营户夏某处以80元/斤和90元/斤分别购买了两种玉米种子,并于当前进行播种。3月4日,范某发现价格80元/斤的玉米种子发芽率偏低、长势参差不齐,怀疑是劣质种子,立即向樊口工商所投诉,要求经营者夏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樊口工商所接到投诉后,立即派遣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证实,范某投诉的玉米种子发芽率较另一种明显偏低,经营者夏某承认该事实,且该种子进货渠道正常。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经营者夏某向范某赔偿经济损失1800元整,消费者范某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本文来源: 工商行政管理局
15.03.2016 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