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心得体会文章之三

16.10.2014  18:41

  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思考

  综合处党支部  黄新华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这为推进新形势下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指明了方向。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要解决腐败问题必须坚持和强化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加快推进依法治国,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用法制约束权力,在法治框架下反对腐败,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一、当前运用法治反腐面临的形势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今年5月,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中央巡视组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极为严峻复杂。”中央领导对反腐败形势做出“极为严峻复杂”的研判,这在过去是没有的。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的事业造成严重伤害,甚至亡党亡国。深化反腐败的必由之路回顾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历史,我们党反对腐败有过四种方式:一是运动反腐,即依靠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惩治腐败。这种反腐败方式背后的哲学理念是“速胜论”,毕其功于一役,实际上这是不现实的。腐败是个慢性病,解决起来不可能一蹴而就。二是权力反腐,即一种以权力为主导、通过领导者权力意志推动的反腐败方式。优点在于较为便捷高效,但容易因领导者的改变而改变,因领导者注意力的转移而转移。三是制度反腐,即通过健全从政行为规范和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的党纪政纪,营造保障廉政的制度环境。但这些党纪政纪大多缺少与其配套的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四是法治反腐,即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限制和规范公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手段、条件和程序,为公权力执掌者创设公正、透明和保障公正、公平的运作机制,使公权力执掌者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从而达到减少和消除腐败的目标。法治反腐更加注重法治的“顶层设计”,更加注重从法律制度、法治方式和法治机制入手,更加充分发挥法治对于公权力的引导、规范、制约和惩戒作用。法治反腐是制度反腐的新超越,有更高要求,更具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和稳定性。

  现阶段,我国法治反腐已具备良好条件和现实基础。一是全党的共识。自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反腐倡廉方略转向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特别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这都说明,法治开始融入国家治理过程,厉行法治成为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方式。最近一些高官腐败案件的公开审理,再次表明我们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二是法制条件的成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越来越多的法律被用来约束政府和管理者,规范权力的运行。法制日渐完善为法治反腐提供了法制基础。三是人民群众的期盼。老百姓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强,政治参与热情越来越高。而新兴媒体的兴盛,也为网络监督、群众监督提供了便利,为法治反腐创造了有利条件。腐败说到底是权力的腐败,与强大的权力相比,我们现有的权力约束机制显得单薄脆弱,“牛栏关猫”,既“”不住权力,也容易一触即破。各种腐败案件一再证明,缺乏有效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失去监督和约束,就会走向反面甚至变质。因此,把权力关进笼子,运用法治方式给权力这只狂躁的“野兽”安上辔头,才能解决核心问题、才是真正的治本之道。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法治反腐仍任重道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力度不断加大,但法制化水平亟待提高。适应新形势下反腐倡廉要求的法规制度体系还不健全,有的法规制度缺乏相应的配套和细化措施,有的法规制度内容落后于实践,许多好的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律。反腐败制度约束效果还不佳,有的制度成为“稻草人”、“纸老虎”。比如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收受“红包”问题,至今还是停留在纪律约束范畴,“红包”礼金之风纠而不止。

  二是法治反腐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但法治环境还不尽人意。当前,依法治国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但更多地体现在朴素自发状态而非理性自觉追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依然存在,诸如“法不责众”、“下不为例”的现象仍然具有深厚的社会土壤。

  三是作风建设不断加强,但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依然挥之不去。当前,全国上下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大力整治“四风”,党员干部的作风面貌焕然一新。但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依然存在,有的领导干部将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有的违规插手干预市场经济和司法活动,等等。

  四是监督力度不断加大,但在如何把握权力运行的规律性,依然缺乏核心制度设计和管用措施。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进行有效分解,避免权力过于集中,逐步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等方面,依然缺乏核心制度设计和管用措施。

  五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断完善,但主体责任落实仍然不到位。从目前看,责任制在制度设计上仍然存在不足,比如清晰界定权力和责任的归属问题,问责如何启动、谁来启动等。同时责任追究落实仍不到位,一些地方因此甚至出现大面积、持续性、系统性的贪腐问题。

  二、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构筑法治反腐的“五道防线

  (一)坚持科学立法,构筑完善反腐法律法规的制度防线。立法本质上是人民意志的汇集和表达。立法提供反腐败的制度、规范和程序,是法治反腐的第一道防线。近年来,我国在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时,增加了一些反腐败的条款,这些条款大多散见于相关法律之中,过于分散,缺乏统一性。加之一些制度设计不严密、不系统、不配套,可操作性不强,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威慑力明显不足。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认真解决部门借立法扩权卸责等问题。要加强反腐败的立法力度,抓紧制定反腐败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国家机关编制法、重大决策程序法、行政组织法等法律,修改刑法以进一步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罚力度,  完善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从制度源头堵住或减少公权力寻租的可能。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特别是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目前,有的地方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台了诸如网络监督、预防职务犯罪、机关效能建设等反腐败的地方性法规,其实际效果及社会反响是好的,应当认真总结这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二是坚持严格执法,构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执法防线。行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行政权具体掌握着国家绝大多数资源的分配使用权,是反腐败的重点对象。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法得不到执行比没有法影响更坏。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真正做到严格高效公正执法,把反腐治权的各项法律规范严格高效地执行到位,执行到人,切实保证权力依法廉洁高效行使。如果行政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把反腐败各项法律规范执行到位,在法律制度的执行上不搞“下不为例”,不“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就能起到法治反腐第二道防线的作用。作为执法环节的行政权,不仅要坚持依法自律和控权,做到自己不贪不腐、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不执法犯法、不权钱交易,还要做到依法防贪、依法治权、依法治官,  切实保证行政权依法廉洁高效的行使,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是坚持加强监督,构筑法治防范权力滥用的监督防线。集中力量监督,做到有权必限。没有监督和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加强改革限权,用法治压缩腐败滋生空间。腐败问题高发的根源在于权力过大而得不到有效制约,因此,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公共权力的大幅退缩。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相比于新中国成立初期,近些年腐败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增幅惊人。正如朱元璋当皇帝到了十八个年头感慨道:“我效法古人任命官员,将他们派往全国各地。没想到刚刚提拔任用的时候,这些人既忠诚又坚持原则,可是让他当官当久了,就变得又奸又贪  ”。可见仅仅依靠自律是难以管住官员的,这就需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制度的笼子就要执政党、政府和法院等一切权力机构具有明确的权力边界。让任何人、任何政党都没有总揽一切的特权,各守各的边界,互相制衡。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把公共权力限定在有限范围内发挥作用。为此,必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问题滋生的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纪检监察机构必须把监督权力依法依规运行作为首要职责。要整合监督信息和力量资源,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进一步发挥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的作用;加强群众监督,尊重和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让人民监督权力;加强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开展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和建设性监督等有机结合,实现监督主体多元化和监督检查常态化,就能起到法治反腐第三道防线的作用。

  四是坚持公正司法,构筑发挥司法惩治腐败的司法防线。司法是公正的象征,公正则是腐败的克星。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和解决腐败问题,就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法治反腐的第四道防线作用。一方面,要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切实保证良好的司法环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排除各种干预和干扰,  把审判权回归人民法院,把矛盾纠纷解决的终结权回归人民法院。同时,应当尽可能地剥离或者减少司法权的经济、民事、行政和社会活动,  避免司法机关自己成为被告,  从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腐败的可能。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司法,依法严惩各种腐败犯罪。尤其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切实做到“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

  五是坚持落实主体,构筑职责不明不敢担当的追责防线。各级党委必须强化责任担当,自觉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切实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上。要强化责任落实。从重点环节抓起,做到层层传递责任,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级党委要深刻认识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理念,既要承担抓发展、保稳定的责任,也要履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既挂帅又出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强化源头治理。坚持从源头上狠抓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要强化责任追究。加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防止落实主体责任走形式、打折扣。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腐败问题敢于亮丑、敢于亮剑,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有腐必惩、有贪必反,形成领导干部不想不能不敢腐的强大威慑。强化制度执行和责任追究。认真落实“一案双查”制度,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既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也追究纪委的监督责任,真正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就能起到法治反腐的第五道防线作用。

  总之,只要我们着力构筑法治反腐的“五道防线”,不断创新思路、跟进举措、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就一定能遏制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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