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系列政策措施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改革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4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立足于养老服务业供给侧改革,针对养老服务业当前发展面临的突出短板,提出了系列政策措施,并提出到2020年全省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服务质量明显提升,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的目标。
《意见》明确,养老服务业要改善结构,突出重点。“十三五”时期,我省养老资源将进一步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进一步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补齐养老服务业发展短板。
《意见》围绕简化手续、放宽准入、优化环境和提升能力,制定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4大类政策措施。一是在简化养老机构审批手续方面,规定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设立养老机构相关房屋验收、环境评价及消防准入等方面作出简化手续规定。二是在放宽准入方面,提出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首次提出鼓励境外投资者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三是在优化市场环境方面,提出改进政府服务、完善价格机制、促进社会资本参与和行业信用建设措施。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明确责任分工,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开展并联审批等。四是在提升养老服务发展能力方面,首次提出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意见》明确到2020年,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60%以上。
《意见》强调,要把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各市县“十三五”末要加快实现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农村互助照料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全力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推动“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发展适老金融服务。
《意见》要求,要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加强统筹规划,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要加强监管和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厅福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