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预算工程类修缮类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投评规[2012] 14号
省直各部门预算单位:
为加强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省直部门预算工程类、修缮类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行为,我们对《省级部门预算工程类、修缮类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暂行办法》(鄂财预发[2008]57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省直部门预算工程类、修缮类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省直部门预算工程类、修缮类 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省直部门预算工程类、修缮类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鄂财预发[2007]49号)、《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鄂财投评发[2011]1号)以及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部门预算单位。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纳入当年部门预算的新建工程类和修缮类项目。
(二)纳入当年部门预算的续建工程类和修缮类项目。
(三)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工程类和修缮类项目。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原则和方法: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评审原则。
(二)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通过现场勘察,结合项目申报文本和有关资料,采用指标测算、经验估算、同类项目对比或按定额规定详细计算等方法进行评审。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建设程序的合规性。
(二)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对项目支出预算的审核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⒈建筑安装工程费:指构成建筑产品实体的土建工程、建筑物附属设施安装工程、装饰工程以及为工程配套的各种机械、电气、热力、化学工业等专业设备安装发生的支出。
⒉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指项目建设单位为满足建筑产品的功能需要而购置的各种直接使用或经安装后使用并独立计价的设备、工器具支出。
⒊工程建设其他支出:指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发生的不能列入上述项目的其他各种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补偿费、项目前期费、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等其他费用。
(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合理性。
(四)其他。
第七条 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评审计划,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
(二)组织评审工作实施,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部门预算单位等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结论作出处理决定;
(五)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八条 部门预算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评审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二)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核实、调查取证等工作,不得拒绝、拖延或阻挠;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工程类、修缮类项目投资评审结论,自收到投资评审结论起两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履行签字、盖章等确认程序,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处理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九条 经评审后的项目在执行时,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
第十条 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将暂缓安排其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财政厅印发的《省级部门预算工程类、修缮类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暂行办法》(鄂财预发[2008]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