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半导体激光治疗仪、远红外贴等二个 发布严重违法广告医疗器械采取暂停销售行政措施的通知
鄂食药监函〔2017〕2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行为,确保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45号)的要求,决定对在我省媒体发布夸大产品适用范围,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严重违法广告的武汉光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半导体激光治疗仪”、郑州仙人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远红外贴”采取暂停销售行政措施(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上述医疗器械在湖北省行政辖区内的销售,请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落实。
二、责令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或时段,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45号)、省局《关于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启事有关要求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7〕404号)及《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补充规定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8〕134号)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更正启事在媒体连续刊播不得少于3天。在行政区域内多次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更正启事在媒体连续刊播不得少于5天。
三、更正启事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及发布违法广告企业名称;明示在发布违法广告中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以及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销售的原因;被暂停销售的范围;对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向公众致歉并保证不再发布违法广告等。在平面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具体内容的字号不得小于(含)5号字体;在电视媒体上发布的更正启事,字体必须清晰可辨,同时更正启事的全部内容必须通过旁白予以宣读。
四、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最后一次更正启事后,可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027-87111562)提交解除暂停销售行政措施的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提交的解除暂停销售行政措施的申请、整改报告、在平面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的实物原件、在电视和广播发布《更正启事》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光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发布广告进行处罚的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2017年湖北省采取暂停销售行政措施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品种名单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7日
附件
2017年湖北省采取暂停销售行政措施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品种名单
序号 | 产品名称 | 生产企业名称 | 产品 批准文号 | 广告批准文号 | 刊播媒体名称 | 刊播时间 | 发布 条次 | 违法原因 | 处理方式 |
1 | 半导体激光治疗仪 | 武汉光盾科技有限公司 | 鄂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241696号 | 未标示 | 湖北之声电台 | 2016.12 | 5 | 1.夸大产品适用范围2.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 | 移送工商 |
2 | 远红外贴 | 郑州仙人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豫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260096号 | 未标示 | 三峡商报 | 2016.12.03 | 1 | 1.夸大产品适用范围 | 移送工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