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摔出车外按第三者险理赔 保险按车上人员理赔被驳回
(长江日报 记者李亦中)公交车司机没关好车门就启动,致使一名刚上车的乘客被甩出摔伤。应该按车上人员理赔还是按第三者险理赔?受伤乘客与保险公司争论不休。昨日从市中级法院获悉,二审判决保险公司按第三者险理赔。
2013年9月19日9时许,商某驾驶一辆中型普通客车沿新洲区阳逻街汽渡路向东行驶至阳逻某超市路段,乘客童某上车,车门尚未关闭,商某便将车辆启动,导致童某被摔出车外受伤。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均未及时报警,未保护现场,事后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新洲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调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说明,认定商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未按规定保护现场,无证据证明童某有违法行为。
受伤的童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22天,出院诊断为右股骨转子间骨折。2014年3月,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童某属于九级伤残;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12000元,护理时间为伤后120日。
经查,商某是某公交公司雇请的司机,其所驾肇事客车属该公交公司所有,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因不能达成赔偿协议,童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某、某公交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7.4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某保险公司认为,童某在上车过程中受伤,为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人”,无权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客运合同纠纷,而非交通事故。
法院一审认为,童某在上车过程中被摔出车外受伤,作为受害人,有权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以客运合同纠纷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童某享有选择权。现童某选择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追究侵权人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另外,童某受伤时处于车外,属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人”,享有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权。
一审法院以此认定商某负事故全责。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童某保险金6.5万余元,某公交公司赔偿童某经济损失5200余元,驳回童某其他诉讼请求。
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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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受伤
不属“车内人员”
本案焦点在于童某是否属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人”。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被保车辆发生意外的车下受害者。“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
判断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应该以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在车上还是在车外作为判断标准,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外为“第三者”。所谓“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其所处位置不同而转化。如果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车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车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
本案中,童某上车时即为“车上人员”,但因行驶车辆致其跌落,在地面受到伤害,伤害发生的结果和位置均在车辆下,童某已经从“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的“第三者”,有权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以客运合同纠纷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
责编:刘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