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明确第三方药品物流及委托储存配送政策措施

10.09.2014  17:05

  近日,省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及委托储存、配送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委托双方经营行为,明确各地各级监管部门责任,促进我省药品现代物流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明确,已经取得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先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检查,取得药品GSP认证证书之后方可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新申请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向省局提出申请,并达到《湖北省药品第三方物流验收标准(试行)》要求方可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

  《通知》规定,委托方应将经营范围内所有药品的储存、配送业务全部委托给受托方,不得多头委托,不得单项或选项委托,特殊管理的药品和疫苗不得委托储存、配送。委托方应配置与受托方有效对接的仓储管理系统(WMS),确保数据共享、同步传送、过程管理与控制。

  《通知》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的,由委托方、受托方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其日常监管工作;对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企业的监管每年不得少于2次。在检查中,发现委托方企业在未经监管部门备案确认的地址场所储存或现货销售药品的,监管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对于受托方企业未按新修订药品GSP要求对接受委托药品进行质量管理的,或与委托方采取单纯租赁仓库的方式储存药品的,省局将取消其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资质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省局将每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对跨辖区开展委托储存、配送业务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信息来源:药品化妆品流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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