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法院公开宣判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

14.09.2018  16:25

9月12日上午,竹溪法院依法对蔡某等6人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蔡某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柏某甲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秦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柏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各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健到现场组织指导宣判保障工作。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扫黑办、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相关人员以及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群众等近百人到庭旁听了此案的审理和宣判。市县两级主流媒体派出记者同步录播报道。

竹溪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柏某甲、李某和已溺水身亡的卢某等人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在较长时间内经常纠集在一起,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组织他人进行“诈金花”赌博,在赌博过程中以提供赌资放债和抽头渔利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赌博结束后为追索赌债,被告人蔡某采取锁门的方式强行扣留被害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后被告人蔡某为索取赌债,以承诺给好处费的方式,又纠集卢某和被告人柏某甲、秦某,被告人柏某甲又临时纠集被告人付某、柏某乙,共同采取贴身跟随、蹲点守候、辱骂、围殴、强行扣押财产、强行带离被害人等软暴力、暴力的方式非法拘禁他人,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竹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在较长时间内纠集具有犯罪前科的卢某和被告人秦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柏某甲、李某、付某、柏某乙共同实施违法犯罪,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侵害公民人身安全,对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一定的恐慌,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团伙已经形成了以被告人蔡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十堰市首例公开宣判的涉恶案件,打响了全市涉黑涉恶案件宣判“第一枪”。此案的公开审理和宣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勇于担当、敢于亮剑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标志着全市法院系统吹响了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冲锋号角。同时该案的顺利审结,也充分体现了市县党委政府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强决心和信心,极大鼓舞了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犯罪作斗争的士气。

 

 

责任编辑:李恋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