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拍国有资产 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09.07.2014  10:52

  问:我厂为东北地区的私营企业,主营业务为居民和商业热力供应,经营情况良好。在准备扩大经营规模时,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决定对原国有热力供应企业的资产和产权(包括债权债务和人员)进行拍卖处置。如果我企业竞拍成功,原国有热力供应企业能否给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同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因原国有热力供应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因此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