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拟立法:餐饮业不设最低消费 不拒自带酒水
(记者陈凌墨 通讯员 朱博)今日,楚天都市报记者从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悉,《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突出了湖北特色,明确了特殊行业经营者义务。
餐饮服务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
修订草案第三章用12个条款,分类对公用企业、餐饮、教育培训、家政等行业经营者义务予以明确,对治理我省上述领域消费侵权问题,提供了地方立法支撑。
比如,规定经营者提供餐饮、娱乐服务,不得设定最低消费额,不得拒绝消费自带酒水,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的费用。
经营者提供摄影、摄像、冲印、打印、光盘刻录服务,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质量、数量、价格、时限等提供服务。服务结束后,应当将照片、底片、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另行收取费用;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保留、使用或者提供他人使用。
经营者采用网络销售网络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退货、退款义务。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的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应当保证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根据国家规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过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环节,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
投诉受理要在七个工作日内确定
修订草案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的途径解决。
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予以受理的,应当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在六十个工作日内终结。
有关部门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
消费者提出要求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效证据。并且,消费者向有关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