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修改立法条例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7月31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进行全面解读。
修改完善立法宗旨 贯彻中央决策部署
修改决定对立法条例的立法宗旨进行修改完善,增加“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法治湖北建设”的规定。同时,对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范围等作了衔接性规定。
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明确规定法规案未能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以增强立法计划执行的刚性。对自主起草、“三结合”起草机制等作出规定,进一步完善法规起草工作机制。同时,更好地发挥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增加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列席常委会会议等相关规定。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明确规定常委会审议表决法规案实行“二审三通过”及其例外情形,并增加单项表决的相关规定。法规草案交付常委会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情况,可以决定将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交常委会会议单独表决。
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立法。增加法规通过前评估、立法后评估、制定法规配套规定、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等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措施和机制的规定。
明确报批法规审议主体
明确规定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法制委员会承担审议的相关工作;自治州、自治县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承担审议的相关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滕鑫曜介绍,为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在修改立法条例的过程中,一是在总则中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二是明确要求法规案未能按照立法计划要求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三是建立人大自主起草和委托起草工作机制。四是明确规定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并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立法座谈会,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李希帆、朱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