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立案监督一起缓刑期内贩毒一审判处执行10年案
30.05.2014 03:04
本文来源: 人民检察院
本网讯(通讯员 李云 张涛)近日,利川市检察院收到滕昭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书,判处滕昭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这是该院立案监督的一起缓刑期内再犯罪案。
滕昭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23日,被该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2年10月,该院在办理一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时,几名证人的证言均提到“滕小龙”,办案检察官通过证言分析,发现“滕小龙”居间介绍贩卖毒品,但查阅卷内材料时,未发现“滕小龙”基本信息。遂通过该院案件信息共享平台,查阅监所部门判刑人员基本信息,经过细致比对,确认“滕小龙”是正在缓刑期间的滕昭,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2012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采纳该院意见,立案查明了滕昭在2012年6月至9月期间贩卖甲基苯丙胺22克,居间介绍贩卖毒品0.25克的犯罪事实。
2013年12月27日,该院将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4月2日,法院判决撤销滕昭故意伤害案的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本文来源: 人民检察院
30.05.2014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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