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出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空气质量不达标县市要缴罚款

16.04.2016  00:57

  近日,恩施州政府办公室印发《恩施州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促进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改善,加快建设美丽恩施,近日,州政府办公室印发《恩施州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将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考核指标,建立生态补偿考核奖惩机制。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奖惩资金计算公式,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奖惩资金总额与各县市本年 PM10、PM2.5平均浓度、上年PM10、PM2.5平均浓度、本年PM10、PM2.5平均浓度考核目标值均有关系,如计算结果得出值为正,则该县市会获得相应数量的奖金,反之若为负值,则要缴纳相应罚款。但如该县市城区PM10、PM2.5年平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计算结果即使为负值,则也不用缴纳罚款。

  据介绍,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届时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县市要缴罚款,空气质量好的县市有奖金。各县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奖惩资金将统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得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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