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实施 一季度11个市州获奖励

28.04.2016  16:41

  昨从省环委会全会获悉,去年底《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实施后,今年一季度全省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共需奖励8610万元。

  去年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办法》,运用生态补偿与奖惩办法来治理大气污染,改空气质量。根据《办法》规定,省环保厅每季度公开发布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结果,并将各地生态补偿资金核算结果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

  今年一季度,省环保厅根据各地空气质量考核结果进行计算,黄石、十堰、宜昌、襄阳、孝感、黄冈、随州、恩施州、仙桃、潜江、天门获得奖励生态补偿金。武汉、鄂州、荆门、荆州、咸宁和神农架林区需要扣缴生态补偿金。

  据了解,今后,省环保厅将每季度按照公开发布的各地空气质量考核结果,核算各地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记者王理略、通讯员方芳)

(编辑: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