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民政局积极推动社会组织中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20.04.2016  11:16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推进法治十堰建设,根据十堰市委办、十堰市政府办《关于在全市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十办发[2015]30号)精神,十堰市民政局近日下发了在全市社会组织中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

  《通知》指出,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重点范围是行业协会商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类社会团体提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社会组织的法律顾问由聘任单位在本单位法律人才、执业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择优选聘,聘期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每届不少于2年,期间不能按规定或协议履行工作职责的,聘任单位可随时予以解聘,并向原备案单位报告。

  《通知》要求,截至2016年底,十堰市市、县两级要保证20%以上的行业商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到2017年底,市、县行业商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顾问覆盖率要达到30%,全市社会组织法律顾问体系需基本完善,法律顾问工作要在促进发展中取得明显成效。

  (十堰市民政局、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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