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来厂房 给普通鸡精换包装
张某和邹某在襄阳某调味品大市场内经营调味品。2012年,张某想到自制调味品冒充名牌产品,赚取差价。为此,张某买来普通品牌的调味料作为原材料,又从他人处订购了1万个“南德”调味料、2.5万个“莲花”味精等的包装袋,然后在租用的厂房内开工:将普通鸡精换成“太太乐”的包装;将散装的味精分装、过秤、封口,假冒“莲花”味精;用盐、辣子、味精、八角、香精、干葱叶、葡萄糖粉等作为原料,加工成“南德”调味品。张某自制的这些“名牌产品”通过自家的调味品店销往襄阳周边农贸市场的个体商户。
为了拓展销售渠道,张某还主动给客户打电话,承诺想要什么品牌的调味品都可以提供,通过物流直接发货。
在价格优势下,前来张某处订购调味品的个体户不断增多。据介绍,张某夫妻的“太太乐”鸡精、“莲花”味精以及“南德”调料三种假冒产品的销售额达到115565元。
2013年8月14日,警方对张某租住地进行了搜查,发现了大量的制假设备、原料以及假冒的“南德”调味品、“太太乐”鸡精、“莲花”味精包装、商标标识。为张某提供假冒产品包装的王某也在广东落网。后3人被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邹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王某构成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邹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3人不服,上诉至湖北省高院。
湖北省高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对张某、邹某的判决。
法官说案
湖北省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童海超:根据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等出具的相关材料证明,本案中涉及的“莲花”商标、“太太乐”商标等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张某等人主要的犯罪行为有两种,一是以次充好,以价格低的味精、鸡精换装成价格比较高的中国驰名商标的“太太乐”鸡精、“莲花”味精,进行销售。二是自己购买原料生产假冒的“南德”调料。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许可,就冒充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这触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如果经鉴定,假冒产品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质量要求,则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