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 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发[2013]60号)和省科技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鄂科技规[2014]3号),加快推进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大力培育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促进科技成果在鄂转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及围绕技术转移进行二次开发与技术熟化等促成科技成果与技术在我省转移转化的各类中介服务活动(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咨询的中介服务除外)。
第三条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补贴(以下简称“补贴”)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应为:
(一)在湖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主要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服务机构;或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省级重点培育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三)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专职人员3人以上;
(五)具有良好的信誉,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自身无责任。
第五条 外地中介机构在湖北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要求,可享受本地中介服务机构同等待遇。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成功转化”的项目,需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全额付款, 且能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和免税证明。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省科技厅不定期发布经专家审核评估并标定推广补贴定价的重大科技成果和技术需求,各中介机构按科技厅发布的重大科技成果和技术需求组织对接。省科技厅对促成技术成功转化的中介机构按项目挂牌推广定价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低5万元、最高20万元。
第八条 对中介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所获收入1: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七条所获补贴不与本条重复计算。
第九条 对中介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科技成果二次开发并成功转化的,按其投入金额的20%给予中介机构补贴,单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对中介机构自主购买科技成果进行熟化并实现成功转化的,按其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贴,单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对中介机构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评定方法另行制定),对年度绩效评价居前十位的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补贴。
第十二条 对中介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开展科技成果推介会、拍卖会、对接会,技术经纪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培训等活动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十三条 对中介机构促成的同一个项目在同一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技术交易不属于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十四条 单个中介机构补贴第七条、第十二条单独计算;第八条到第十一条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已获省科技厅其它计划支持范围的中介机构不重复补贴。
第三章 申报流程及其他
第十五条 补贴工作按照机构申报、专业核查、拟定补贴方案、厅长办公会审定、公示公告、补贴发放等程序开展。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必须真实客观提交申请资料,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及今后三年的申报资格,追回已拨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相关工作人员及组织核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如存在玩忽职守、收受礼品、徇私舞弊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