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湖北省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项目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
为做好2016年全省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的总结工作,按照《“湖北省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2015-2017)实施方案》和《关于继续推进湖北省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的工作方案》,现组织对2016年各市州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具体通知如下:
一、成果转化认定标准
1.成果拥有方的持有证明。即科技成果提供方对拟转化扩散成果的相关法律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成果证书、新药证书、临床试验批件、技术标准等。
2.双方技术入股或转让授权合同书及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即双方在达成科技成果入股、转让等共识后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提供技术供需双方合同、资金往来凭证及权益分配文件证明。技术转让合同全部认定为成果转化范围。技术开发合同中,科技人员在合同签订前有相关的科技成果产权证明的,可认定为成果转化范围。
3.商业化交易证明。即技术需求方按合同要求对技术提供方给予的成果转化收益(现金、股权等)的相关政策文件(如汇款证明、股权分配证明等),且科技成果扩散每件交易额不低于1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额不低于10万元。支付时间在2016年1月1日后的成果转化项目,均认定为有效时间内。
二、有关要求
1.各市州科技局按照科技成果转化完成标准,逐项准备成果转化项目的证明材料(包括技术转让合同、成果权属证明、转让支付凭证等),并以市州科技局的正式文件形式,于2016年12月23日前报送到省科技厅对口联系处室。
2.审核认定方式。由各对口联络处室审核后交计划处组织审核认定。会议评审将设3个专家组,每组专家3-5人,分别负责审核认定技术合同、成果权属转让支付凭证。
3.审核认定后的结果将在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动态上发布。
联系人:省科技厅计划处 陈 俊 87135855
湖北省科技厅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