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技厅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明细表
《湖北省科技厅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明细表
适用范围: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差旅流程:依据出差文件通知-填报差旅审批单-出差(公务卡支付相关费用)-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构成 | 级 别 | 标 准 | 说 明 | 报销要求 | 备 注 | |||||
差旅费 | 城市间交通费 (凭票报销) | 火 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省部级及相当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 全列软席车一等软座 | 1.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2.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份由个人自理。 3.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险一份,单位统一购买的不得重复购买。 4.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 报销清单: 1.会议通知 2.差旅审批单 3.城市间交通费 4.住宿费 5.订票费 6.退票费 7.签转费 8.保险费 具体要求: 1.当天往返的,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可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当天不能往返的,发生住宿费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 1.差旅费超支部份,由个人自理; 2.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及其他单位转嫁。 3.住宿费、机票用公务卡结算。 4.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 | |||
厅局级及相当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车一等软座 |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和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车二等软座 | |||||||||
轮 船 (不含旅游船) | 省部级及相当人员 | 一等舱 | ||||||||
厅局级及相当人员 | 一等舱 | |||||||||
其他人员 | 二等舱 | |||||||||
飞 机 | 省部级及相当人员 | 头等舱 | ||||||||
厅局级及相当人员 | 经济舱 | |||||||||
其他人员 | 经济舱 |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车) | 省部级及相当人员 | 凭据报销 | ||||||||
厅局级及相当人员 | 凭据报销 | |||||||||
其他人员 | 凭据报销 | |||||||||
住宿费 (凭票报销,公务卡结算) | 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 (定点饭店) | 级 别 | 对应标准 | 省内 (元/人/天) | 省外(元/人/天) | |||||
省部级及相当人员 | 普通套间 | ≤800 | 全国任何地点 | 800 | ||||||
厅局级及相当人员 | 单间或 标准间 | ≤480 | 湖南 天津 河北 吉林 黑龙江 宁波 | 450 | ||||||
内蒙 安徽 陕西 | 460 | |||||||||
江西 广西 贵州 四川 甘肃 宁夏 | 470 | |||||||||
辽宁 山西 福建 山东 河南 重庆 云南 新疆 | 480 | |||||||||
江苏 大连 浙江 青岛 广东 厦门 | 490 | |||||||||
北京 上海 深圳 海南 西藏 青海 | 500 | |||||||||
其他人员 | 标准间 | ≤320 | 河北 山西 吉林 安徽 黑龙江 | 310 | ||||||
天津 内蒙 江西 四川 贵州 陕西 | 320 | |||||||||
辽宁 宁波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南 广西 重庆 云南 甘肃 宁夏 | 330 | |||||||||
大连 江苏 浙江 厦门 青岛 广东 新疆 | 340 | |||||||||
北京 上海 深圳 海南 西藏 青海 | 350 | |||||||||
伙食补助费 (包干使用) | 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 | 全体人员 | —— | 100 | 除青海 西藏 新疆外 | 100 | ||||
青海 西藏 新疆 | 120 | |||||||||
市内交通费 (包干使用) | 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 全体人员 | —— | 50 | 全国统一标准 | 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