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湖北省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16.10.2014  16:30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的绩效考评和管理,深入推动实施《湖北省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行动计划》、《湖北省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方案》,制定本考评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评价指标和标准,对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的建设运行效果和资金管理与使用效率等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绩效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评判分离”的管理方式和机制。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考评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监督考评工作实施过程,以及科学运用考评结果。

  各市(州)及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做好本地区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的绩效考评工作。

  具体绩效考评工作委托中介机构负责组织相关领域技术、管理和财务方面的专家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的中后期管理及考评验收,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省科技厅对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进行中期滚动调整、验收授牌和后期持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考评的时间及要求由省科技厅根据绩效考评的类型和管理需要确定。对于要求提前验收的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可由示范基地提出提前验收的申请,报省科技厅研究后单独安排时间组织进行。

  第六条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示范基地组织管理、创新示范及服务能力建设、创新示范水平、建设运行成效和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等五个方面。

  其中,组织管理主要考察示范基地的管理体制、创新管理制度建设和创新示范规划制定、以及相关配套支持情况。

  创新示范及服务能力建设主要从软、硬件两个方面考察示范基地的能力建设情况,包括示范基地建设及创新示范设施条件、博士教授驻点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推广服务机构建设及模式、以及创新与服务机制等方面情况。

  基地创新示范水平主要从量和质两个方面考察示范基地技术创新、示范的开展情况,包括开展创新示范活动的活跃程度、核心技术创新性、以及经过组装、示范后相关技术的配套性、成熟性及先进性。

  基地建设成效主要从经济、社会效益方面考察示范基地的建设运行成效,包括支撑特色板块经济发展情况、主体企业(合作社)发展情况、以及农民收益情况。

  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主要考察示范基地经费(包括财政经费及配套经费)到位及保障力度、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

  同时,为鼓励各科技示范基地加强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对申报或取得专利、制定标准及品种认定等情况,在考评中将酌情予以加分。

  第七条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考评工作的主要依据是:

  (一)《湖北省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方案》以及国家和省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省科技厅认可的各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发展规划,以及省科技厅与各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签订的有关项目任务合同书。

  (三)各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按要求提交的示范基地建设执行情况报告或验收报告。

  (四)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实地考察获取的信息。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考评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一)省科技厅提出绩效考评任务及相关要求,选定具体负责实施绩效考评工作的中介机构,并提前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管理部门以及各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

  (二)接收绩效考评工作任务的中介机构研究制定绩效考评工作方案并报省科技厅备案;同时,各示范基地按照要求认真准备考评材料,经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

  (三)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四)中介机构向省科技厅提交绩效考评工作报告。

  (五)省科技厅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决定采取相关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中介机构制定的绩效考评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考评目的及对象、考评原则及依据、考评标准、方法及程序、考评工作组织及日程安排、考评工作经费概算、考评工作纪律等。

  第十条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提交的绩效考评材料,一般应包括: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发展规划、省科技厅与各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签订的有关项目任务合同书、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执行情况报告或验收报告以及附件材料(主要指各种证明材料)。对于后期绩效考评,各示范基地还应提供未来3—5年的基地创新示范规划以及将重点开展的创新示范项目情况。

  第十一条绩效考评由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考评小组,采取会议评估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一定的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进行。专家考评小组由5—7人组成,其中,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占2/3,财务和管理专家占1/3。

  对于考评对象多、时间紧的情况,考评工作可采取以会议评估为主、重点考察为辅的方式,先由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考评小组对考评对象进行集中会议评估,然后根据情况和需要,选择少数考评对象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提交的绩效考评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绩效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实施单位及参与专家、考评的对象、考评的标准和程序、考评的结果以及有关建议等。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将根据绩效考评类型和考评结果,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举措。

  对于中后期绩效考评,省科技厅将根据考评结果,分别采取“加大支持”、“限期整改”、“取消示范基地资格”等措施。

  对于验收考评,省科技厅将根据考评结果,分别采取“通过验收并授牌、继续支持”、“延期验收”及“不通过验收、取消示范基地资格”的措施。

  第十四条绩效考评工作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示范基地建设单位在申报材料等方面如存在造假等行为,将视同其绩效考评不合格;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在绩效考评工作中如存在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将取消其参与绩效考评资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湖北省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建设

  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建设的绩效考评和管理,深入推动实施《湖北省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行动计划》、《湖北省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建设方案》,制定本考评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绩效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评价指标和标准,对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的建设运行效果和资金管理与使用效率等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绩效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评判分离”的管理方式和机制。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绩效考评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监督考评工作实施过程,以及科学运用考评结果。

  各市(州)及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做好本地区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的绩效考评工作。

  具体绩效考评工作委托中介机构负责组织相关领域技术、管理和财务方面的专家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的中后期管理及考评验收,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省科技厅对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进行中期滚动调整、验收授牌和后期持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绩效考评的时间及要求由省科技厅根据绩效考评的类型和管理需要确定。对于要求提前验收的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可由示范企业提出提前验收的申请,报省科技厅研究后单独安排时间组织进行。

  第六条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绩效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创新机构、创新团队、创新活动、创新投入、创新制度、创新绩效等六个方面。

  第七条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绩效考评工作的主要依据是:

  (一)《湖北省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建设方案》以及国家和省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省科技厅认可的各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建设发展规划,以及省科技厅与各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签订的有关项目任务合同书。

  (三)各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按要求提交的示范企业建设执行情况报告或验收报告。

  (四)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实地考察获取的信息。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绩效考评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一)省科技厅提出绩效考评任务及相关要求,选定具体负责实施绩效考评工作的中介机构,并提前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管理部门以及各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

  (二)接收绩效考评工作任务的中介机构研究制定绩效考评工作方案并报省科技厅备案;同时,各示范企业按照要求认真准备考评材料,经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

  (三)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四)中介机构向省科技厅提交绩效考评工作报告。

  (五)省科技厅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决定采取相关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中介机构制定的绩效考评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考评目的及对象、考评原则及依据、考评标准、方法及程序、考评工作组织及日程安排、考评工作经费概算、考评工作纪律等。

  第十条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提交的绩效考评材料,一般应包括: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建设发展规划、省科技厅与各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签订的有关项目任务合同书、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建设执行情况报告或验收报告以及附件材料(主要指各种证明材料)。对于后期绩效考评,各示范企业还应提供未来3—5年的创新示范规划以及将重点开展的创新示范项目情况。

  第十一条绩效考评由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考评小组,采取会议评估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一定的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进行。专家考评小组由5—7人组成,其中,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占2/3,财务和管理专家占1/3。

  对于考评对象多、时间紧的情况,考评工作可采取以会议评估为主、重点考察为辅的方式,先由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考评小组对考评对象进行集中会议评估,然后根据情况和需要,选择少数考评对象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提交的绩效考评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绩效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实施单位及参与专家、考评的对象、考评的标准和程序、考评的结果以及有关建议等。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将根据绩效考评类型和考评结果,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举措。

  对于中后期绩效考评,省科技厅将根据考评结果,分别采取“加大支持”、“限期整改”、“取消示范企业资格”等措施。

  对于验收考评,省科技厅将根据考评结果,分别采取“通过验收并授牌、继续支持”、“延期验收”及“不通过验收、取消示范企业资格”的措施。

  第十四条绩效考评工作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示范企业在申报材料等方面如存在造假等行为,将视同其绩效考评不合格;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在绩效考评工作中如存在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将取消其参与绩效考评资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