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随意电话推销还原正常消费关系

20.11.2016  18:38

  王聃

  被商家一次又一次的电话、短信轰炸,不胜其烦。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向消费者的电话或者电子邮箱等发送商业信息或者拨打推销电话。(11月17日《新京报》)

  在报道中,“商家随意电话短信推销或将被禁止”单独被拎出,如此放大式解读,对应着一种真切的现实: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以及各种推销短信和电话骚扰,早已成为不少消费者的烦心事。在消法实施条例中加入这些内容,可谓相当必要,也是一次对正常消费关系与常识的还原。

  在一个经济社会里,消费者应该拥有某种安宁权,以及日常工作与生活不被随意打扰的权利。何为安宁权?通俗说来就是:在消费行为结束之后,消费者有免于商家过度打扰的权利。在基本的售后与消费追踪服务之外,商家其实已无权利继续介入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更不用说去频繁地进行各种电话短信推销。未经消费者同意,禁止随意电话短信推销,正是对此种安宁权和不被打扰权利的重申。

  许多推销电话与短信发送方,都是通过“信息购买”的方式,来获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因为此种购买行为的存在,又造成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此种对个人信息侵害的行为,当如何来禁止?最可行的方式,无疑是消除推销电话与短信的发生可能。事实上,它也是一种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一个正常市场经济中的消费关系,应在规则和法律的框架之内。要让“禁止随意电话推销”能够完全落地,仅仅只是出台禁止性法规仍然不够,如何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角度发力,这是另一个需要被思考的议题。

(编辑: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