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令不严 反生更多暗窗
为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进一步明确了公务接待的有关要求,省级领导班子和省直单位在公务接待中一律不允许饮酒,实行最严厉的“禁酒”政策。(8月21日《人民日报》)
禁酒令并不鲜见,比如2003年,浙江省纪委就出台了“禁酒令”严禁中餐饮酒。2009年,昆明市也明确规定,公职人员在工作时间饮酒、在公务接待中强行劝酒和逼酒者将被问责。还比如2012年,河南宁陵县政府设立“宁陵县禁止午间饮酒办公室”,以执行“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的规定。
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出台之后,大多数地方又重新制定了加强版的禁酒令,然而依然还有“喝酒致死”的案例发生。一些所谓“最严禁酒”,没有辅以“最严问责”,往往牛栏关猫难以为继。而一个最严重的后果,是给公务接待饮酒留下了过多的暗窗。
以2008的广西自治区的禁酒令为例,其下发关于严禁纪检监察干部饮酒影响公务和形象的通知要求,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工作日午间原则上不能饮酒,正是这个“禁令”成为摆设,最后饮酒变成“有条件利用条件,无条件创造条件”。 现实中大量的事实说明,规定禁令要慎用原则,否则禁令就会被轻易架空而成为“纸面风景”。反观近年来,民警饮酒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就在于“五条禁令”有着严格的要求,并辅以了严格的责任追究。比如2003年禁令实施之年,全国就有387名民警因严重违反“五条禁令”被开除和辞退,因民警违反“五条禁令”被追究领导责任的有561人。
禁令若是漏洞百出,自然就给了投机取巧的机会,特例成了常规,潜规则成为显规则,所以尽管不停地打“制度补丁”,但依然无以遏制乱象。治乱必用重典,解决禁令的效用问题,必须解决其公平性和严肃性问题,理应做到一视同仁一刀切,堵死任何可以利用的通道。故而就要慎原和禁用“原则上”,而多用“一律不允许”。禁令公平则产生制度威严,也才能彰显治理决心。最严“禁酒”堵死弹性空间值得点赞,其效果也值得期待。(堂吉伟德)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