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社区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23.03.2015  17:03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司法部等六部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鄂办发〔2014〕37号)的文件精神,始终坚持社区矫正工作“重点在社区,关键靠群众”的指导方针,现就夯实社区矫正工作基层基础,建立健全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的管理教育帮扶工作机制,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基础性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在社区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刑罚执行方式之一,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方面。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动员社区组织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则是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落实社区矫正任务的内在要求;是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基层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作用。

  二、明确要求,提高在社区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机制的主动性

  (一)明确在社区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机制指导思想。在社区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机制,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社区矫正制度”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进一步理顺我省社区矫正工作自下而上的管理体制,健全完善我省社区矫正执行体系,切实落实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内容,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为创建平安湖北、法治湖北做出贡献。

  (二)明确在社区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机制的工作目标。要加强社区矫正在基层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社区、村(居)委会在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和教育帮扶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探索创新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方法。调动社区服刑人员近亲属及原工作单位开展帮教的积极性,健全帮教组织,明确帮教责任人,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培育和发展社区矫正社会组织,探索政府出资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形式,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水平。

  三、强化措施,充分发挥社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一)夯实社区矫正工作平台,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在社区的顺利实施。社区、村(居)委会要成立由主任、治保主任、综治办负责人、司法所、派出所、检察室、人民法庭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要充分依托村(居)委员会、村(居)委员会服务中心、社区综治办、治保调解组织以及“网格化管理”、“法务前沿工程”等载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景区、省直单位等的社区服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由本单位的综治部门与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协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立本单位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教育帮扶工作机制,并与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衔接。在5名以上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应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站,作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司法所在社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平台,工作站负责人由社区村(居)会主任或治保调解主任兼任。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工作站的业务进行指导,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要落实成立矫正小组,同时要落实1-2名社会志愿者协助开展日常管教帮扶活动。

  (二)明确社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协助职责,切实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三大任务

  1、充分发挥社区村(居)委会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职责。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在社区村(居)落实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协调村(居)社区落实工作站办公场所,建立公示栏、宣传窗等设施;定期召开社区矫正工作分析会,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质量的提高。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强化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综治考核,完善考核激励机制,落实帮教帮扶,促进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在基层有效落实。

  2、规范社区村(居)委会工作站帮教帮扶职责。要大力推进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的建设,从2015年开始全省将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站达标评比活动,促进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在基层一线的有效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站要认真配合县市区社矫机构、司法所开展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协助司法所对宽管类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的日常管理活动,每月对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教育手册》中的每日活动、学习记载、思想汇报、社区服务等内容进行签字把关;参加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宣告、解矫宣告仪式;及时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及家庭等情况,及时发现并报告其违规违纪行为;配合司法所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教育、社区服务、困难帮扶工作;协助司法所建立矫正小组,督促矫正小组成员、监护人和保证人履行日常帮教责任和义务。司法所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社区服刑人员日常报告、社区服务、帮困扶助、信息报送、矫正公示等工作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站规范有序运行。

  3、明确职责,强化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意识。要创新管理方式,特别是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要组织有关部门、村(居)委员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区邻里、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学校、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成员及亲友等共同参与,落实社区矫正措施。矫正小组要因人制宜、因案制宜,融法律约束、道德引导、亲情感化为一体,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切实增强监督教育效果。一是要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二是要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三是要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四是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及时向司法所报告。根据矫正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应与司法所分别签订社区矫正工作责任状、担保书、保证书,要明确其应负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督促其切实履行监督教育和帮扶职责。

  (三)积极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促进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发展

  1、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区矫正机构将疏导心理情绪、纠正行为偏差、修复与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引导就学就业等项目,通过多种方式向具有社区矫正服务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积极动员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通过捐赠物资、提供就业岗位、提供技能培训、提供专业服务等方式,为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提供帮助。

  2、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相关部门支持,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用足用好“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在册社区服刑人员的1:15的比例,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协助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工作。

  3、加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要主动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关工委、义工联等组织,广泛动员社会团体、新社会组织、研究机构以及企业、学校等社会力量,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深层次地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职业化、专业化、项目化、个性化的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健全社区服刑人员教育讲师团或志愿者人才库,按照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和需要,分类、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等,不断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质量。

  4、持续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基层社区组织、社区矫正工作站要制定完善并认真落实帮扶政策,及时掌握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困难和需求,协调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为社区服刑人员安心改造并融入社会创造条件。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各方面力量,发挥社会帮扶的综合优势,努力形成社会合力,提高帮扶效果。

  四、完善机制,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一)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协调配合工作机制。按照《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鄂办〔2014〕37号)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指导管理,法院、检察院、公安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基层社区组织应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创新社会治理的整体格局和总体部署,纳入目标责任制、综治考评范畴,认真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提供保障条件。要积极协调人社、民政、教育、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结合自身职能,积极支持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帮扶等工作,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

  (二)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和社区综治维稳信息管理平台对接。要切实加快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社区综治维稳信息管理平台等信息交换平台的对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深化社区矫正工作;充分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健全完善社区服刑人员动态监管教育机制,完善监管指挥中心功能,发挥视频指挥、视频监控等系统作用,加强社区服刑人员动态监管,督导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指挥、协调和处置社区矫正突发事件。

  (三)完善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村(居)民委员会是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力量。村(居)民委员会应发挥其贴近社区服刑人员日常工作、生活的优势,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向和行为表现,积极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困难帮扶、社区服务等工作,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反映社区服刑人员情况,发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扩大交往融合,促进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区、回归社会。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要求,为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
湖北省档案馆关于实体档案暂停提供利用的公告
尊敬的利用者: 省档案馆正在开展库房档案调整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