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依法托住民生保障底线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把其作为贯 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的重要工作来抓。今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后,省委、省政府要求尽快出台我省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全面 发挥社会救助保基本、救急难、托底线功能。8月25日,省领导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11月 1日起正式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全面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托住民生保障底线,努力使困难群众生存有尊严、生计有保障、生活 有盼头。
一、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协调机制
《办法》首次明确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 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8项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基本内容,构建了一个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制度相互衔接、协调实施, 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办法》赋予的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善于协调,发 挥制度合力,保证网底不破,让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都能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在对象范围方面,注重“全覆盖”和“救重点”的统一,既要覆盖所有遭遇突发性、临 时性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又要做到对低保等困难家庭的重点救助;在标准制定上,注重“托底线”与“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统一,既要解决群众的基本 生活燃眉之急,又要保证社会救助工作持续发展;在程序规定上,注重“规范管理”与“方便快捷”的统一,既要严格执行审核审批程序,又要突出社会救助的制度 特点,根据救助类型改进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增强救助时效性。
二、全面建立并实施临时救助制度
为解决对边缘困难群体和身陷急 难困境群众救助缺少制度安排的问题,《办法》设专章对临时救助制度的功能定位、对象范围、实施程序等作出了规定。《办法》首次以政府规章形式规范临时救助 制度,不仅填补了省级层面救助制度的空白,而且为下一步的全面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各地要结合近年来的探索实践,抓紧完善相关政策,科学规范对象范围、审 核审批程序、评议公示、救助标准、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等内容,严格操作程序和监督管理,既要确保救急解难,又要公开透明办理,最大限度减少经办管理人员自 由裁量权和审批随意性,把临时救助工作做好。 三、突出强化急难救助工作
救急难是一个新提法,也是一项新要求,旨在防止冲击社会道 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针对急难类型的多样性、特殊性和差异性,要遵循《办法》的有关规定,发挥好所有相关救助制度的功能,衔接使用好相关救助资源。其 中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医疗、住房、教育等救助制度解决专门问题,临时救助解决突发问题,社会力量帮助解决个性化突出问题。一是及时发现 救急难对象。以城乡社区党组织、自治组织和救助管理机构为依托,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助机制,加大主动 救助或协调救助力度,及时采取帮扶、疏导和监护干预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并建立信息统计和报送机制。二是依据救助制度界定救急难事项。各地 在完善救助政策时,要把救急难事项纳入救助范畴,明确救急难事项、标准和责任,并科学界定《办法》中提出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类型,使救急难工作于法有据、 依法进行。三是协调解决急难问题。对于具体救助制度无法满足救助需求,或者缺乏相应救助制度安排的急难事项,要协调有关部门确定解决措施,发挥部门协同合 力作用。要着力畅通基层救助渠道,通过乡镇、街道设立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申请窗口,为遭遇急难问题的群众提供绿色通道 。要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流程,明 确工作标准、转接时限,快速分办处置,及时妥善化解急难问题。对于个人没有申请能力的,要依托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申请工作。四是充分发挥社会参 与作用。要特别注意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发挥社会力量在及时发现、救助方式灵活等方面的优势,形成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要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 构和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人员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化、人性化救助服务。
四、加快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
为 打通社会救助的“最后一公里”,《办法》从两方面明晰了救助申请办理途径:一是突出了民政部门的责任。申请人不清楚向谁提出申请时,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 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求助,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或转办。二是明确了乡镇(街道)负责民政事务的机构作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县级人民政 府根据乡镇规模、人口数量,采取“以钱养事”等方式,配足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省委、省政府对乡镇(街道)社会救助 队伍力量薄弱的问题极为重视,已将其列入全省群众路线教育上下联动整改任务清单。省编办将会同省民政厅尽快出台社会救助基层经办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 各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人员配备数量、人员性质、经费来源,以确保社会救助工作有效开展。同时,要加快构建救助信息共享平台,重新设计相关救助工作流程,完 善部门间分办、转接流程,及时受理、转办救助申请事项。要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及时告知或公开转办进度,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形成“一 门受理、协同办理”的部门合作机制,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五、加快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社会救助 制度的核心在于能否真正守底线、促公正。在具体实践中,“人情保、关系保、错保、骗保”现象饱受群众诟病。对此,《办法》专设“监督管理”一章,规定县级 以上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救助申请家庭的请求、委托,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及时提供其户籍管理、机动车登记、就业、工商登记、纳税、不动产登记、保险、存款、证券、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在此基础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科学评估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这不仅有利于 提高社会救助审核认定的准确率和科学化,还为今后完善退出机制奠定了基础。目前,省民政厅正在建设省级信息核对平台,拟定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 法。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倒排时间,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建设,确保到今年底70%的市县建成核对机制,2015年底实现全省全面建制 的目标。
六、法定量化社会救助标准
社会救助标准是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及其实施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救 助标准。制定社会救助标准既要全盘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防止标准过高引发“福利病”,但更多时候应深切体会困难群众的现实需求,防止 因标准偏低导致救助范围过窄,困难群众得不到应有的救助。《办法》明确规定,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依据上一年度发布的人均消费支出,确定发布城乡低保保障、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标准。省政府还明确了我省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两个不低 于”的原则,即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不低于中部平均水平。按照这一要求,省民政厅已下发了全省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的标准量化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依据上 年度公布的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制定发布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标准,并按社会救助项目、发布标准和救助对象规模,足额预算安排所需社会救助资金,推进 各项社会救助按标施救。
七、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
政策公开、程序公开、信息公开,是社会救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 重要保障。各地要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在农村、社区实行“阳光”公示。加强社会救助资金规范运 行和监督管理,确保救助资金足额、有效用于困难家庭,让有限的社会救助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完善面向公众的社会救助信息查询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 诉举报核查制度,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实现社会救助的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创新社会救助方式,通过第三方评估、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搭建 平台,畅通渠道,释放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巨大潜能。
以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践行“民生决定目的”理念的重要体现。我们将 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贯彻落实《办法》为着力点,努力把民生保障的“网底”编实筑牢,给困难群众以稳定、可靠的民生保障预期,减少他们的不安和 焦虑,增进社会公正和幸福感,为我省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摘自《湖北日报》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