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园地104.社企分开是否意味着社有企业脱离供销合作社?

07.09.2015  12:49

  把社企分开理解为社有企业脱离供销合作社是不正确的。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事业的重要支柱,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重要力量,也是供销合作社实力和形象的重要体现。关于社企关系,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指出“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理顺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与其所属企业的关系。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拥有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权,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享有财产受益权,但不干预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提出“各级联合社监督社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进一步强调“联合社机关要切实把握好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

  社企分开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社企不分造成的企业缺乏市场竞争力,联合社自身的职能和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所造成的弊端。社企分开,是将“”的管理监督职能与“”的经营服务职能分开,是改变供销合作社对社有企业的管理方式,是要求供销合作社通过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来决定和影响企业的经营,而不是让企业与供销合作社彻底脱钩。

  社企分开也不同于政企分开。各级供销合作社是经济组织,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独具中国特色的组织和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社企分开等同于政企分开,同样也是不正确的。(转自全国总社政策法规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