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执行难之利器

15.01.2016  17:30

        “执行员孙某某,我已签发查封令,请速到房地部门和房屋现场办理查封手续。

        2015年9月1日,武汉中院以法官为主导,执行员、书记员为辅助的执行团队新模式正式开始运行。这也是武汉中院作为司法改革首批试点法院,落实四中全会关于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精神,在现行法律框架和法院格局内,尊重执行工作规律,深化改革执行权体制机制方面推出的新举措;更是武汉市中院重拳破解执行难的利器之一。

        武汉中院遵循执行工作规律和执行权兼具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特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执行权进行再分解,细化为命令权、行动权、裁判权。以团队模式整合办案力量,理顺执行权运行机制。

        执行实施权采取“执行法官+若干执行员”、“命令+执行”的团队运作模式。一个办案团队由1名执行法官+4名执行员+4名书记员组成,执行法官为入额法官,行使执行命令权,签署各类执行决定、命令和裁定等法律文书,审查决定是否采取执行措施或采取何种措施;执行员以司法辅助人员身份,遵照执行法官指令,负责执行行动的实施;书记员负责录入案件信息,及时更新执行进展等司法公开信息以及编案、记录等工作。

        为明确执行法官与执行员的责任,武汉中院出台《关于法官、法官助理办案过错责任的暂行规定》、《关于执行员办案过错责任的暂行规定》等配套规定,开出法官、执行员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着重明确执行法官和执行员的具体职责。如执行员的职责主要是: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搜查、腾退等强制执行措施,办理委托评估、拍卖等事项,实施执行裁定、执行指令、执行计划等执行决定,拟定分配方案,提请审批拘留、罚款事项,及其他依法应由执行员执行的事项。同时,限定执行员不得行使下列执行审查权:作出审查当事人、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异议的裁定或决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终结执行案件,组织执行听证,审查拘留、罚款、仲裁、公证等事项,其他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事项。

        武汉中院在深化审执分离改革的同时,避免走入审、执掣肘的误区,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进一步理顺审执关系,坚持分而不“”、和而不同,形成有效的立案、审判、执行衔接机制,着力打造多方参与的“大执行格局”。在立案阶段强化诉讼指导、法律释明、风险告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审判阶段注重提高调解案件当庭履行率和自觉履行率,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和可执行性。

       今年4月,执行实施庭在外地押回一台卡宴牌轿车,评估后拟启动拍卖程序,移送执行裁判庭进行前置审查。执行裁判庭法官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执行员未向其送达评估报告,立刻作出不予拍卖的决定。待执行员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相关文书后,才依法推进拍卖程序。

        2015年1-8月份(司改前),武汉中院执行实施案件共结案298件,执行标的额37.95亿元,月平均结案数37件、月执行标的额4.698亿元;执行新模式运行后(2015年9-12月),武汉中院共执结执行实施案件863件,执行标的额82.16亿元,月平均结案数216件,月执行标的额20.54亿元,月结案数较司改前增涨4.84倍,月执行标的额较司改前增涨3.37倍。2015年1-8月份,武汉中院共审结执行裁判案件199件,月平均结案数25件;执行新模式运行后(即2015年9-12月),共审结执行审查案件254件,月平均结案数64件,月结案数较司改前增涨2.56倍。在当前执行案件呈井喷式增涨的态势下,执行结案数、裁判数和执行到位率明显上升,涉执信访率下降的良好态势。多年的历史积案在执行法官与执行员的通力配合下得以圆满化解。

        执行权的分解,使原先“一人包案到底”的旧模式被彻底改变,  “消极执行”、“乱执行”现象得到有效根治。武汉法院的执行工作呈现蓬勃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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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