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执行难之利器
“执行员孙某某,我已签发查封令,请速到房地部门和房屋现场办理查封手续。”
2015年9月1日,武汉中院以法官为主导,执行员、书记员为辅助的执行团队新模式正式开始运行。这也是武汉中院作为司法改革首批试点法院,落实四中全会关于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精神,在现行法律框架和法院格局内,尊重执行工作规律,深化改革执行权体制机制方面推出的新举措;更是武汉市中院重拳破解执行难的利器之一。
武汉中院遵循执行工作规律和执行权兼具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特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执行权进行再分解,细化为命令权、行动权、裁判权。以团队模式整合办案力量,理顺执行权运行机制。
执行实施权采取“执行法官+若干执行员”、“命令+执行”的团队运作模式。一个办案团队由1名执行法官+4名执行员+4名书记员组成,执行法官为入额法官,行使执行命令权,签署各类执行决定、命令和裁定等法律文书,审查决定是否采取执行措施或采取何种措施;执行员以司法辅助人员身份,遵照执行法官指令,负责执行行动的实施;书记员负责录入案件信息,及时更新执行进展等司法公开信息以及编案、记录等工作。
为明确执行法官与执行员的责任,武汉中院出台《关于法官、法官助理办案过错责任的暂行规定》、《关于执行员办案过错责任的暂行规定》等配套规定,开出法官、执行员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着重明确执行法官和执行员的具体职责。如执行员的职责主要是: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搜查、腾退等强制执行措施,办理委托评估、拍卖等事项,实施执行裁定、执行指令、执行计划等执行决定,拟定分配方案,提请审批拘留、罚款事项,及其他依法应由执行员执行的事项。同时,限定执行员不得行使下列执行审查权:作出审查当事人、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异议的裁定或决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终结执行案件,组织执行听证,审查拘留、罚款、仲裁、公证等事项,其他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事项。
武汉中院在深化审执分离改革的同时,避免走入审、执掣肘的误区,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进一步理顺审执关系,坚持分而不“裂”、和而不同,形成有效的立案、审判、执行衔接机制,着力打造多方参与的“大执行格局”。在立案阶段强化诉讼指导、法律释明、风险告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审判阶段注重提高调解案件当庭履行率和自觉履行率,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和可执行性。
今年4月,执行实施庭在外地押回一台卡宴牌轿车,评估后拟启动拍卖程序,移送执行裁判庭进行前置审查。执行裁判庭法官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执行员未向其送达评估报告,立刻作出不予拍卖的决定。待执行员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相关文书后,才依法推进拍卖程序。
2015年1-8月份(司改前),武汉中院执行实施案件共结案298件,执行标的额37.95亿元,月平均结案数37件、月执行标的额4.698亿元;执行新模式运行后(2015年9-12月),武汉中院共执结执行实施案件863件,执行标的额82.16亿元,月平均结案数216件,月执行标的额20.54亿元,月结案数较司改前增涨4.84倍,月执行标的额较司改前增涨3.37倍。2015年1-8月份,武汉中院共审结执行裁判案件199件,月平均结案数25件;执行新模式运行后(即2015年9-12月),共审结执行审查案件254件,月平均结案数64件,月结案数较司改前增涨2.56倍。在当前执行案件呈井喷式增涨的态势下,执行结案数、裁判数和执行到位率明显上升,涉执信访率下降的良好态势。多年的历史积案在执行法官与执行员的通力配合下得以圆满化解。
执行权的分解,使原先“一人包案到底”的旧模式被彻底改变, “消极执行”、“乱执行”现象得到有效根治。武汉法院的执行工作呈现蓬勃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