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转破产不是终局 重整助力企业重生——湖北省首例执转破重整成功案例
长期以来,我国民商事司法主要通过“立案、审判和执行”三环节机制运行。通常情况下,三环节的运行机制可以加快民商事案件纠纷解决的周期,但在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三环节运行机制就难以适应要求。在这一背景下,民商事司法机制引入第四个环节——破产。即在当事人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执行转破产,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符合破产重整的,采用破产重整方式救活企业;符合破产清算的“僵尸企业”,采用破产清算的方式实现市场出清;符合破产和解的,由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又保护了债务人的合法权利,还可能使“生病企业”重返市场经济的战场。
武汉某建筑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资金出现严重困难,拖欠工程款、银行借款、职工工资、货款、民间借贷等多方债务。武汉市东西湖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相关案件时,发现该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依法将该公司执行案件转为破产清算案件。
破产受理后,经管理人调查发现,该公司自2017年6月以来因债务危机停产,在册职工已自行离散,经评估、测算,债务人资产评估价为2200万元。在破产清算情形下,上述资产经司法拍卖,价值可能出现大幅贬损,所得收益远远不足以清偿债务人的债权,同时还会增加处置成本。破产清算期间,经管理人多方征询,意向购买人因税费过高,均不愿按照破产清算参与竞拍,案件处理一度陷入僵局。
此前,该公司股东曾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过重整申请。但是对执行转破产案件进行重整,在湖北省执转破案件中尚无先例。合议庭经过充分的讨论分析,拟同意转入重整程序,并依法指导管理人在破产清算阶段开展重整投资人预招募工作。秉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京东拍卖平台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创新迎来生机。公告期满,一家投资人交纳了保证金,愿意以3600万元出资参与重整,高于资产评估价格1400万元,大幅提高了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
合议庭综合研判管理人提交的重整投资人信息及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结合武汉某建筑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的具体情况,并督促管理人与意向投资人签订投资框架协议后,即裁定对该公司进行重整。随后,指导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重整计划制作表决过程中,根据债权人的诉求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合理调整,经过几轮协商,最终投资人又追加了100万元投资款,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得以顺利通过,东西湖法院最终裁定批准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目前,该公司处于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投资人的投资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偿债资金也在陆续分配至债权人。该公司正逐步恢复正常经营,同时也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进行规划,希望在保证建筑施工主业的基础上,开展配套业务,增加新的赢利点,通过重整实现凤凰涅槃,浴火重生。
一家企业从官司缠身的被执行人转为资不抵债的破产企业,经过重整再次获得生机,一波三折,最终取得了三赢:一是保障了优先债权的全额清偿;二是大大提高了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三是让一个债台高筑、资不抵债的倒闭企业,通过重整成功重返市场,再次呈现勃勃生机。
该破产重整案件既是湖北省首例执行转破产后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也是东西湖法院深入贯彻执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以及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会议精神的司法实践。法院根据债务人财产状况及债权人情况,发挥主观能动性依法指导管理人工作、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公开招募投资人、最大化实现企业资产价值和运营价值。既解决了债权清偿率不足问题,又保护了广大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经济秩序和经营氛围。真实体现了破产审判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辖区经济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柯学文 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