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规划(含专项规划、矿区规划)审批依据、要件、程序、时限

30.05.2014  04:41

  一、审批项目名称

  市(州)、县矿产资源规划(含专项规划、矿区规划)审批流程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

  6、《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7、《矿产资源规划暂行管理办法

  8、《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9、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文件。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条理》等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13、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关行业、产业发展规划。

  三、申报须知及相应资料

  1、市(州)、县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审批逐级呈报的请示文件;

  2、省、市(州)预审意见;

  3、规划听证纪要;

  4、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回复;

  5、文本、附表、图件及电子文档(光盘)

  四、办理程序及时限

  1、主办处室:规划处

  2、协办处室:矿管处、资源处、环境处、地勘处

  3、办理时限:主办处室20个工作日,协办处室5个工作日

  4、办理程序

  ①报件大厅登记受理,报件形式审查。

  ②报件大厅将符合受理条件的报件分送规划处和协办处室。

  ③规划处和协办处室提出审查意见,由规划处汇总意见,形成《市(州)、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会审意见汇总表》提交报件大厅,申请厅会审。

  ④厅会审会,形成会审纪要。

  ⑤通过会审的,根据会审纪要,规划处草拟市(州)矿产资源规划审核意见、县矿产资源规划批复意见,报厅领导审定。

  ⑥厅领导审定后打印审核或批复文件,签章用印,转报件大厅。

  ⑦报件大厅统一将市(州)矿产资源规划审核文件邮寄至省政府办公厅,将县矿产资源规划批复意见邮寄至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

  ⑧办理完毕。

  5、市(州)、县矿产资源规划(含专项规划、矿区规划)审批(核)流程图:(略)

  五、审批(核)主要原则及注意事项

  (1)市(州)、县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2)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3)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必须及时受理,各有关处室应按时提出审查意见;

  (4)各处室提出的退件或需补充、修改和完善材料的意见,由规划处统一转交报件大厅。补充、修改和完善材料的意见一同邮寄至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

  (5)向各市(州)、县反馈的有关事项应准确、具体;

  (6)各市(州)、县必须按照有关修改、补充和完善材料的意见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7)留存归档的审批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