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印发《意见》开展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试点着力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16.05.2016  10:00

省厅印发《意见》开展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试点

着力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4月29日,省厅印发《关于开展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试点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的意见》(鄂土资发〔2016〕16号,在全省部署开展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试点,着力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意见》在指导思想上,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尊重群众意愿、开发收益共享;在基本原则上聚焦建设绿色矿山、和谐矿区、诚信矿务;在目标任务上瞄准在全国率先实现全部矿产资源重点县(市、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创建全覆盖、矿产资源管理绿色化、信息化全覆盖。

意见》提出,2016—2017年,选择宜昌市、黄石市、十堰市及麻城市、保康县作为省级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试点,重点打造以黄石市“矿冶生态新城”为中心的鄂东南有色金属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先行区、以远安县“中国生态磷都”为中心的鄂西磷矿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先行区、以竹山县“东方圣玉之都”为中心的鄂西北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以及麻城市、保康县两个县域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其他市(州)突出本地重点矿种,选择一个县(市、区)作为市(州)级试点,开展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试点,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直管市(仙桃市除外)、神农架林区及其他矿产资源重点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一个乡镇(矿区)开展县级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试点,创建绿色开发收益共享示范矿区。

意见》强调,在试点工作中,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交通设施、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森林(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重点旅游景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等生态保护区域或者生态敏感区域范围内,以试点之名开发矿产资源。除开采地热、矿泉水外,不得在重要城镇、重点景区周边新设采矿权。要约定“绿色矿山、和谐矿区、诚信矿务”建设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的重要内容;要将“绿色矿山、和谐矿区、诚信矿务”建设的内容,作为矿业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试点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准入管控、示范引导、政策激励”的总体要求,探索研究矿产资源生态开发准入条件、生态开发绩效评价制度,切实夯实矿产资源生态开发制度基础和机制保障。

意见》部署安排了开展省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展矿产资源绿色开发收益共享精准扶贫试点、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探索构建矿业权人诚信自律机制、探索构建“互联网+矿业权政务服务”体系等六项重点工作。

(厅矿管处、研究院、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