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开展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试点 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06.05.2016  09:02

  5月5日,记者从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获悉,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开展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试点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省部署开展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试点,着力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意见》强调,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尊重群众意愿、开发收益共享,遵循建设绿色矿山、和谐矿区、诚信矿务的基本原则;力争在全国率先实现全部矿产资源重点县(市、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创建全覆盖、矿产资源管理绿色化与信息化全覆盖的目标。

  《意见》指出,2016-2017年,选择宜昌市、黄石市、十堰市及麻城市、保康县作为省级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试点,重点打造以黄石市“矿冶生态新城”为中心的鄂东南有色金属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先行区、以远安县“中国生态磷都”为中心的鄂西磷矿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先行区、以竹山县“东方圣玉之都”为中心的鄂西北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以及麻城市、保康县两个县域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其他市(州)突出本地重点矿种,选择一个县(市、区)作为市(州)级试点,开展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试点,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直管市(仙桃市除外)、神农架林区及其他矿产资源重点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一个乡镇(矿区)开展县级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试点,创建绿色开发收益共享示范矿区。

  《意见》强调,在试点工作中,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准入管控、示范引导、政策激励”的总体要求,探索研究矿产资源生态开发准入条件、生态开发绩效评价制度,切实夯实矿产资源生态开发制度基础和机制保障。

  《意见》还明确了开展省市级绿色矿山创建、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展矿产资源绿色开发收益共享精准扶贫试点等六项重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