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督察局迅速部署落实进一步加强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项目审核工作
在由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组织召开的2014年审核督察工作会上提出进一步加强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项目审核工作的要求后,武汉督察局高度重视,迅速部署和落实如何加强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项目审核工作的内容和机制。
期间,认真组织局机关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具体的审核工作和在湖北省武汉市、贵州省六盘水市试点开展实地核查或委托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围绕常态化、效能化、规范化的总要求,以《审核督察工作规范(试行)》为基础,结合督察区域和该局实际情况,制定印发《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省级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建设项目审核工作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为指导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发挥审核督察效能奠定了基础。
一是明确审核工作内容。 《暂行办法》根据《审核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的具体要求,结合该局在线土地督察系统和在线举报中心网站等工作手段,确定了用地现状、合法性和信访争议三个方面作为核查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该局派驻一线,掌握实际情况的特点和维护群众权益的宗旨。
二是明确审核流程。 《暂行办法》明确了实地审核工作的时间要求和处理程序,规定由该局审核处统一受理、转办、统筹和报送结果,各督察室承办、联系和核查的工作模式,突出该局审核处全程负责闭环管理和各督察室掌握情况核查准确的特点,有效提高工作效率,明确责任分工。
三是明确了审核方式。 《暂行办法》明确了实地核查工作自主开展和委托进行两种工作方式,并对开展工作必须的的督察区域遥感影像、省级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建设项目报件资料、信访、督察、日常审核成果资料和新开工项目信息四项核心资料提供和整理做出要求,强化该局调研处在收集整理督察区域信息数据收集和整理的基础性地位,充分发挥在线土地督察系统的支撑作用。
四是明确成果要求。 《暂行办法》明确了实地核查成果中对项目报批用地现状核查情况、合法性审查情况和信访争议核准情况三项内容情况的基本要求,并要求以正式函件形式报送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规范核查成果的统一,发挥核查作用。
目前,武汉督察局已开始应用《暂行办法》指导近期国土资源部下发督察区域省级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项目的实地核查工作,且此《办法》已在规范实地核查工作,提高审核运转效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下一步,武汉督察局将根据《暂行办法》实际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和在线土地督察系统升级的情况,及时调整《暂行办法》内容,确保审核督察实现常态化、效能化、规范化,不断提升审核督察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