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和《湖北省粮食安全 行政首长责任制监督考核办法》

26.11.2015  17:45

  4月9日,《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鄂政发〔2015〕19号)印发各地实施。9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监督考核办法》(鄂政办发〔2015〕72号)。我省成为全国率先出台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意见和具体考核办法的省份之一。

  一、我省《意见》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民以食为天。粮食安全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就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把这项工作作为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来抓,强调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

  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明确规定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实行奖惩。国家要求各省抓紧制定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与过去提出的“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相比,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有什么变化?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是国务院就全面落实地方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出台的第一个专门文件。与过去提出的“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相比,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更加明确、全面和严格。一是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在维护国家 粮食 安全方面的事权与责任规定更全面、更系统。国务院69号文强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 粮食 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 粮食 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涵盖了 粮食 安全的各环节,不仅强调了 粮食 数量安全,还强调了 粮食 质量安全、 粮食 产业健康发展,以及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等内容。二是对落实 粮食 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规定更明确、更具体。国务院69号文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任务很明确、很具体。比如,明确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离任审计制度,主产区要增加 粮食 产量,主销区要确立 粮食 种植面积底线,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要稳定和提高 粮食 自给率,将 粮食 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抓紧建设,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等。三是在落实 粮食 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机制上更严格、更严肃。国务院69号文明确要求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强化了对各地落实 粮食 安全责任的考核、追责和问责制度,增强了建立健全 粮食 安全省长责任制的严肃性,有利于形成落实 粮食 安全责任的长效机制。

  三、我省出台《意见》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基本制度,意义十分重大。我省在起草落实意见时,主要考虑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把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明确的各项责任落到实处。明确提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是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另一方面,体现湖北实际和责任担当。突出湖北作为粮食主产省的特点,把近几年省委省政府有关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贯彻到文件中,强调一手抓粮食安全保障,一手抓粮食产业发展,把粮食安全建立在粮食经济发展基础之上。在确保全省粮食安全的同时,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多作贡献。

  四、《意见》结合湖北实际强调了哪些重点问题?

  《意见》结合湖北实际,吸纳近几年来我省改革创新的成果,重点强调了以下方面:

  1.在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上,强调推进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开展连片大规模高产高效示范片建设,推进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支持建立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实行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提高粮食品质,坚持数量安全与质量安全并重。

  2.在地方储备粮管理上,强调优化储备布局,推进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方式创新,坚持和完善省级商业储备制度,加强地方储备粮联合监管和外部监督。

  3.在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上,强调统筹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军粮供应体系、“放心粮油”市场体系、粮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构建“四位一体”的粮食供应保障体系。

  4.在构建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上,强调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其建设仓储、烘干、加工等配套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给予支持。

  5.在粮油产业发展上,强调发挥粮食资源优势,发展壮大稻米和菜籽油主导产业,支持发展富硒粮食、杂粮等特色产业。大力发展以粮油为原料的食品工业和粮油精深加工,促进粮油产品综合利用。

  五、《意见》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意见》共10个部分、26条。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强调2点:1.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2.明确市、县人民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

  第二部分,巩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夯实粮食安全基础。明确4项责任:1.坚决守住耕地红线。2.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3.建立健全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4.提高粮食科技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部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明确3项责任:1.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2.抓好粮食收购。3.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

  第四部分,管好地方粮食储备,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明确2项责任:1.切实落实地方粮食储备。2.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

  第五部分,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提高粮食流通效率。明确2项责任:1.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2.健全粮食物流网络。

  第六部分,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粮食经济强省。明确2项责任:1.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2.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

  第七部分,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提高应急保障能力。明确4项责任:1.完善粮食调控机制。2.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3.加强粮食监测预警。4.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第八部分,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提高质量监管能力。明确3项责任:1.加强源头治理。2.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3.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第九部分,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树立爱粮节粮的良好社会风气。明确2项责任:1.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2.全面实施节粮减损。

  第十部分,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确保粮食安全责任落到实处。明确2项责任:1.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2.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六、《意见》如何保证粮食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为了保证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到实处,《意见》明确了各项任务的责任单位,并在最后部分对强化保障措施和建立监督考核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各项工作,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和有关费用。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

  省政府成立湖北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省长任组长,省直相关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省粮食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各市、州、直管市及林区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粮食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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