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通报2016年省纪委省监察厅直接查办的6起典型案件
1月6日,在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审查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省纪委通报2016年省纪委省监察厅直接查办的6起典型案件。
毛传强案。 毛传强,男,汉族,湖北广水人,1969年11月出生,1991年8月参加工作,199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9月任宜昌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经查,毛传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用公款支付个人费用;违反廉洁纪律,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利用职权为亲属的营利活动谋取利益;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参与“带彩”娱乐活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其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的行为涉嫌犯罪。毛传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毛传强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察厅报请省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刘明刚案。 刘明刚,男,汉族,湖北潜江人,1956年5月出生,1975年12月参加工作,197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1月任潜江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经查,刘明刚违反政治纪律,以串供堵口等方式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套取财政资金,部分用于烟酒等支出;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违规为亲属解决事业编制、挂名吃空饷;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安排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入股非上市公司获利;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其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的行为涉嫌犯罪。刘明刚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明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秦斌案。 秦斌,男,苗族,湖北建始人,1964年3月出生,1979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1月任恩施州政府副州长。经查,秦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与他人进行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向他人泄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笔试试题,涉嫌受贿、玩忽职守和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秦斌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秦斌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察厅报请省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黄爱国案。 黄爱国,男,汉族,湖北江陵人,1957年3月出生,1973年8月参加工作,197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5年11月任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巡视员。经查,黄爱国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长期占用私营企业主车辆;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其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的行为涉嫌犯罪。黄爱国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黄爱国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察厅报请省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骆传勇案。 骆传勇,男,汉族,湖北嘉鱼人,1954年10月出生,1974年7月参加工作,1983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1月任咸宁市政协副主席,2014年8月退休。经查,骆传勇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违规购买政策性住房;违规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骆传勇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骆传勇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全部退休待遇;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朱高文案。 朱高文,男,汉族,湖北孝昌人,1969年6月出生,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6年8月任鄂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经查,朱高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有关单位承担;违反组织纪律,在接受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和他人谋取职位,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党的十八大后继续收受礼金,擅自使用涉案扣押车辆;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朱高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朱高文开除党籍处分;经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省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刘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