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财库发〔2015〕3号
省直各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武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各外资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汉口银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预算单位执行主体地位,2015年起,省级财政预算单位拨付方式由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改为财政授权支付。同时,为落实全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部署,湖北省内法院、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院”)财政支出将实行统一管理。为配合财政资金拨付方式改变,部分省级预算单位和各市县两院需要按照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与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统一新设省级零余额账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账户管理的相关管理要求
(一)零余额账户的相关管理要求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规定,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照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省级预算单位新设零余额账户应作为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管理。原基本存款账户要采取“先撤后开”的方式将账户性质变更为专用存款账户,与零余额账户开户同步办理。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的规定,预算单位原则上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各市县两院应撤销原零余额账户方能开立新的省级零余额账户。但考虑存在跨年度结算、跨年度退票等特殊情况,为不影响预算单位日常收支业务,允许设置一段过渡期,过渡期内两院省级零余额账户与原有零余额账户可同时并存,原有的零余额账户转为专用存款户管理。过渡期截至2015年3月31日,过渡期满市县两院必须撤销原零余额账户。
环境监测站等极少数实行省市双重管理的预算单位,可同时保留省、市财政部门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分别用于接受不同级次财政拨款。在界定账户性质时,以提供主要经费来源的零余额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另一个零余额账户为专用存款账户。
(二)实拨资金账户的相关管理要求
当前,省级预算单位允许保留一个实拨资金账户,用于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往来款的核算,原则上作为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市县两院等未开设实拨资金账户的预算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开设一个实拨资金账户。实拨资金账户原则上在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开设。
二、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账户操作流程
为落实《预算法》和相关财政改革的要求,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湖北实际,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业务原则上按以下业务流程进行操作。
(一)账户开设流程
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流程,按照《湖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武银〔2012〕132号)的规定执行。
(二)账户撤销流程
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需向商业银行提交以下资料:按规定填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销户申请表、财政部门下达的年检决定书、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还应提供业务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同时交回原账户开户许可证、印鉴、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原开户许可证或印鉴已遗失的,应先按规定办理挂失。商业银行在收到上述资料并审核无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销户程序并提交人民银行审核。
(三)账户变更流程
1.开户银行变更
预算单位变更银行账户开户银行,需要向商业银行提供财政部门下达的变更批文和年检决定书,分别到相应商业银行办理销户和开户手续。开户和销户的流程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2.账户户名变更
预算单位变更银行账户户名,需向商业银行提供以下资料:按规定填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申请表、财政部门下达的变更批文和年检决定书、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还应提供业务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交回原开户许可证。商业银行在收到上述资料并审核无误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程序并提交人民银行审核。
3.预留印鉴变更
预算单位变更银行账户预留印鉴,需向商业银行提供以下资料:按规定填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申请表、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还应提供业务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交回原印鉴卡片。商业银行在收到上述资料并审核无误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程序。
4.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
预算单位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需向商业银行提供以下资料:按规定填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申请表、财政部门下达的年检决定书、单位成立及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还应提供业务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交回原开户许可证。商业银行在收到上述资料并审核无误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程序。
(四)印鉴挂失流程
预算单位挂失银行账户印鉴的,需向商业银行提供以下资料:按规定填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表、司法部门证明或遗失登报公示、账户开立时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交回原印鉴卡片(如遗失需提供加盖公章单位证明)。商业银行在收到上述资料并审核无误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程序。新印鉴应在10天后正式启用。
三、认真抓好落实
省级预算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财政改革与管理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等工作。2015年4月10日前,两院应将原有零余额账户销户资料送省财政厅备案。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各分支行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省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对两院及省市双重管理的单位账户业务进行登记,并做好相关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工作。各银行机构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业务操作,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将在全省进行检查督导,确保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