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59省直部门公示“权责清单” 将严查部门负责人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记者 周舜尧
11月2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公示公开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监管清单的通知,表示将公示相应清单。目前,社会公众已可通过登录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专题页面(http://www.hubei.gov.cn/zhuanti/2015/sjqzqd/),查询59个省直部门权责清单内容并提出修改意见。
59个部门职权可查
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今年4月底以来,我省组织开展了行政职权清理规范工作,经过各部门“三报”、清权专班集中“三审”、广泛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审查等阶段环节,形成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同时,为进一步强化对行政职权的监督和制约,探索建立了省级行政监管事项清单(简称“监管清单”)。
据悉,经过上述程序,我省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中包括经审核确认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59个部门(省地震局与地方同步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中央垂管单位行政职权将陆续公开),拟保留职权事项2638项(包括涉密事项31项)。
其中,行政许可274项、行政处罚1258项、行政强制118项、行政征收30项、行政给付15项、行政检查153项、行政确认175项、行政奖励59项、行政裁决10项、其他类546项。这些事项已在省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据悉,此次公示截至11月25日,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可就清单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便于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意见建议可发送至[email protected],联系电话027—87231795(省编办审改处)来表达。
公示至11月25日结束后,将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正式公开汇总清单,同时,各省级政府部门在各自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公开省政府审定的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监管清单 。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清单是各部门履行职权的重要依据,省政府各部门将不得在公开的权力清单外设定和实施其他行政职权,如需调整,需要按规定程序报请动态调整清单,对未公开、未履行好清单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办事流程图公布
长江商报记者查询省政府门户网站发现,此次公示的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各省级政府部门具备权力事项的基本信息表,一部分是办理该事项的办事流程图。
以湖北省科技厅为例,该部门公布的权力、责任清单共包含26项内容,包括该部门自身具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事项,也还有属于其他类别的行政服务、审核转报事项。
比如,省级创新型企业认定是省科技厅具有的一项行政确认职能,其基本信息表提供了该事项的办理依据、受理范围及条件、需要提供的材料、法定期限等内容,这个事项虽然并没有法定期限,但省科技厅可列出了承诺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及公示时间)。
基本信息表表明,这一事项的职权运行流程为:通知→受理→审核→决定→送达,承办机构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并配有(咨询、监督投诉等)相应的联系方式,也对省、市、县不同行政级别同类机构的职责边界作出了界定,方便办事企业针对不同环节传递材料或进行咨询和投诉。
如果办事企业感觉基本信息表内容比较繁多复杂,还可以直接参考办事流程图,流程图将办理省级创新型企业认定的“通知→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各环节用图表形式呈现,更为直观,并对办理环节中,出现不同状况如何应对进行了补充说明。
行政监管事项422项
据介绍,在我省省级61家政府机构中(含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编办、省档案局),有50个部门(或单位)具有行政监管事项,省政府参事室、省三峡办、省政府研究室、省地矿局、省社科院、省农科院、省广电总台、省方志办、省文史馆、省政府采购中心、省供销社等11家单位,没有对外行使的行政监管事项。
因此,此次公示的省级行政监管事项清单中,共包含省政府办公厅、省住建厅、省旅游局等50家部门的422项行政监管事项。
其中,行政监管事项最多的为省农业厅,拥有32项此类职能,包括农作物种子监管、植物防疫检疫、农业面源污染等农业生态保护、农村集体三资、农机购置补贴、农产品质量检测等,涵盖农业生产、产品流通的方方面面。
省编办、省移民局、省知识产权局均只有1项行政监管事项,是除无对外行使的行政监管事项职能的11个单位外,这类事项最少的部门。
此外,有4种事项是各部门均有的行政监管事项,分别是“对本领域本行业法律 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本机关或下级机关行政执法的监督”、“ 事故调查和投诉处理”、“行政复议”。
各部门公示的行政监管事项包括了“事项名称”、“设立依据”、“执行机构”三部分组成,显示该事项的依据和执行方式。
例如,省人社厅具有的对“专业技术资格、职 (执)业资格考试工 作的监督”行政监管事项,是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具体由省人社厅职称处、 省人事考试院执行。
(责任编辑:连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