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多部门共同出台了《关于做好湖北省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就做好全省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做出统一部署。
为及时研究解决常用低价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困难,省卫生计生委联合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食药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九部门建立了多部门协作机制,并要求各地也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供应保障政策,切实做好本地常用低价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
《意见》中进一步完善了常用低价药品采购办法。常用低价药品实行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省级药采平台将注册资料审核通过的企业及产品通名、剂型、规格、质量层次、报价等信息直接挂网,供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议价采购,在线交易。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直接与挂网企业议价成交、及时结算;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由县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成采购联合体,与挂网生产企业集中议价并签订购销合同,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集中支付货款。《意见》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联动机制。医疗机构在采购时,根据临床实际需要的剂型、规格和包装形成采购目录,在议价时充分考虑生产企业资质、药品质量、市场实际销售价格、配送区域等因素,确保采购到适合的常用低价药。
为改进价格管理,我省常用低价药品将实行动态管理,取消针对每一个具体品种的最高零售限价,允许生产经营者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日均费用标准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或调整销售价格。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通过采购平台适时监控价格变化,根据日均费用标准提出进入与退出的常用低价药品建议采购目录,报物价局审核后进行调整。
《意见》要求开展短缺药品监测,拓展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在药品采购、配送、结算、评价、统计分析、动态监管等方面的能力,健全短缺药品信息报告制度,完善省级短缺药品储备制度。同时,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强化供应、采购、价格和质量监管,加强价格、采购和报销政策的有机衔接,确保药品安全、及时供应。
《意见》强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常用低价药品的使用管理,将合理用药纳入医院核心制度管理。要坚持基本药物的主导地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疾病治疗需求,优先配备使用常用低价药品清单中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处按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外,要根据用药需求配备一定比例的常用低价药品。调动引导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主动节约成本,优先使用常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周文照)
我省出台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实施意见 -
武汉12:14 04.02.2015 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