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赠500平米房产盼儿养老 儿得房后要求分摊赡养费
长江日报报讯(记者李亦中)一位养育5个子女的母亲,将自己家产交由大儿子继承,并与大儿子签下《母子养老协议》。大儿子受益后却以生活困难为由,不愿承担更多赡养义务,母亲将大儿子告上法庭。昨从市中级法院获悉,法院二审判决大儿子每月支付母亲1000元生活费。
曾某生有五个子女并均已成年,其夫于2005年去世,本人无收入来源。杨某系长子。2005年4月,曾某购买了坐落于江汉区站北新村四间三层、建筑面积约500平方米的房屋。2006年5月,曾某、杨某及其亲属共同签订《家庭协议书》,其中约定:坐落在站北新村四间楼房,系母亲曾某和大儿子杨某共同奋斗所取得的房产;母亲在世时,靠此楼房的四个门面维持生活,并由大儿子杨某照顾生活起居;母亲百年之后,该楼房由大儿子杨某继承,任何人不得干涉,也属于母亲曾某的遗嘱。
之后,曾某按照该协议收取房屋租金。2009年该房屋被拆迁,拆迁利益主要由杨某获取。
2009年10月,杨某购买了江岸区后湖街一栋房屋。同时与母亲曾某签订《母子养老协议》,约定:杨某自愿将所购房屋的一层房屋租金全部给母亲曾某养老;如有违约,则付给母亲曾某30万元;母亲过世后,租金归杨某所有。
2013年8月,该栋房屋被拆迁。曾某丧失了生活来源,独自一人回到孝感老家生活,三个女儿及次子对其生活偶有照顾。曾某要求大儿子承担更多赡养义务,每月支付其3000元赡养费,但大儿子以其育有3个子女,负担沉重为由,只愿承担适当的赡养费。曾某于是将大儿子杨某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曾某有五个子女,均已成年,依法应由五个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处理财产的方式来免除或替代子女赡养义务的履行,曾某与杨某签订的《母子养老协议》应属无效。杨某应与其他成年子女共同分担曾某每月1500元赡养费的1/5,即300元。
曾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曾某、杨某签订的《母子养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一审判决认定该协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杨某继承了曾某全部财产,应该承担更多赡养义务,一审判决杨某每月负担300元赡养费明显过低,改判杨某每月支付曾某赡养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