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改直通车:金融业营改增宣传手册
一、金融业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融业增值税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金融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金融业增值税征税范围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一)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三)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四)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三、金融业增值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一)金融业销售额。主要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金融业销售额的主要种类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4.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5.保费收入。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提供上述1至5项金融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
6.销售货物收入。金融业一般纳税人销售一般货物按17%税率征税;销售民生类货物,如粮食、食用植物油按13%税率征税。金融业纳税人无偿赠送货物按上述规定征税。
7.销售和出租不动产。金融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一般按11%税率征税。
(三)金融业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货物、劳务、服务或者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金融业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一)金融业进项税额的主要种类
金融业一般纳税人为经营活动而购买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符合规定的,允许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例如:
1.购买计算机硬件设备;
2.委托其他单位维护系统的支出,购买网络信息传输等电信服务的支出;
3.委托开发各类软件系统的支出,外包的呼叫中心服务;
4.购买的广告、宣传服务(包括从境外公司购买的广告服务等);
5.购买的安保、押运服务支出;
6.委托他人代办金融业务(包括代办保险)的手续费佣金支出;
7.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动产的支出、租赁不动产的支出以及不动产修缮、装饰的支出;
8.各类办公用品、水电费等运营支出;
9.购买的交通运输车辆;
10.其他允许抵扣的项目。
(二)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取得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金融业纳税人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分摊计算
金融业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五、金融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含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按下列公式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六、金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二)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三)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四)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五)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六)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七)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八)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的,免征增值税。
(九)下列保险项目免征增值税:
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七、金融业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
1.一般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
(二)纳税人领用发票
1.纳税人需要领用发票的,携带以下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1)《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申请及票种核定表》(一般纳税人)或《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小规模纳税人);
(2)税务登记证件(查验);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2.领用发票需办理的税务事项有:
(1)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
(2)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一般纳税人领用专票需要);
(3)增值税发票领取;
(三)税控专用设备购买和发行
使用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需购买、发行、安装税控专用设备。购买专用设备的费用和服务费可按相关政策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1.税控专用设备的购买
纳税人凭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向服务单位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其中:金税盘或税控盘每个490元,报税盘(可选)每个230元,技术维护费每户每年每套330元。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2.税控专用设备的发行
纳税人持购买的专用设备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四)发票开具
通过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后方可开具,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具。
1.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3)转让金融商品。
2.发票作废与退回
(1)专用发票作废。增值税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发票作废须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发票退回。纳税人领用发票后,发现发票印制质量问题或发放错误、领票信息电子数据丢失、税控设备故障等情况,需将已领未用空白发票退回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退回。
3.红字专用发票开具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五)发票认证(取消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遵循“当月认证,当月抵扣”的原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应在规定期限(180天)内认证。
1.发票认证。纳税人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或者利用网上认证系统,自行扫描认证。
2.取消认证。纳税信用A级、B级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可通过互联网登录湖北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地址为https://fpdk.hb-n-tax.gov.cn),查询、勾选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抵扣时限为下载确认数据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抵扣。
八、金融业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纳税期限
金融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增值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其他金融业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二)汇总申报纳税
我省经营规模较大的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可选择按“统一计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征管方式,实行总分支机构汇总核算增值税。
1.金融企业所属各县(市、区)分支机构按全省统一的方法当地缴纳增值税。一个县(市、区)内有多个分支机构的,由省公司指定一个为增值税纳税主体。各县(市、区)分支机构统一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省级金融企业按期汇总全省所有分支机构的销项税和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抵减各分支机构已缴税额后,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三)申报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四)纳税申报表填写顺序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填写顺序:先附表后主表,具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填写:附表三、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附表一、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附表二、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税额抵减情况表、主表。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1.销售额的填写
一般纳税人填写销售额栏目时,有扣除项目的,为扣除前不含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填写销售额栏目时,有扣除项目的,为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
2.挂账留抵税额的填写
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大于零,且兼有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其货物劳务试点前的留抵税额需要进行挂账。挂账留抵税额只能冲减试点后货物劳务应纳税额,而不能冲减试点后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应纳税额。
3.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填写
不动产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用途改变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填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附表二第8栏“其他” “税额”栏。
5.应纳税额的填写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得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期末留抵税额进行冲减。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最终并入应纳税额合计中。
九、常见问题解答
1.金融企业营改增后成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将营改增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吗?
答:金融企业取得开票日期为2016年5月1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
2.逾期利息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金融业有哪些特殊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答: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吸收存款支出的利息不能差额扣除或抵扣进项税额。金融同业往来利息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支付同业往来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以及用于交际应酬的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金融企业取得不动产如何抵扣进项?
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金融企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5.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抵减应纳税额吗?如何进行增值税核算?
答:按税法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6.金融企业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金融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增值税备案后,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7.保险公司向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佣金支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能,应凭保险代理人自行开具或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编辑:裴春梅)